第A2版:郑筱萸伏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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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药监贪官郑筱萸昨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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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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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药监贪官郑筱萸昨伏法
  [肃贪]

  反腐风暴席卷药监界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及妻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和该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等被立案调查

  2007年5月29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社会广为关注的郑筱萸受贿渎职案一审宣判。被告席上,郑筱萸神情落寞。

  “被告人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天,从郑筱萸出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算起,走过了9年;他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退休,不到3年。

  事实上,中国药监界的腐败之风,早已引起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及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郑筱萸离职前后,一场反腐风暴在中国药监系统迅疾掀起———

  2002年,原浙江省药监局局长周航因受贿折合约400万元被判死缓,成为中国首名落马的省级药监局长;

  2005年7月,郑筱萸退休仅半月余,曾担任其秘书的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及妻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2005年11月,中国药学会咨询服务部主任刘玉辉被捕;

  2006年1月,同样曾担任郑筱萸秘书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和该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被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刘永久被捕;

  2006年12月,因涉嫌受贿,郑筱萸及其妻儿被正式立案调查……

  “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2007年1月24日,听取了监察部就郑案调查的情况汇报后,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求。

  随着调查深入,郑筱萸涉嫌受贿数百万元、药监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权力黑幕”被层层撕开。此后,他受到行政开除处分,被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被开除党籍,并被依法逮捕……

  庄严的法庭上,一审法院认定: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非法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法院还认定,郑筱萸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犯有玩忽职守罪。

  郑筱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寻租]

  “权力家庭”受贿649万

  郑筱萸说:“送钱的人都是药企的老板,都是发生在1998年我任国家药监局局长以后……都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

  在郑筱萸高达649万余元的受贿簿上,最多的一笔来自浙江某集团公司:1997年至2006年,郑筱萸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万余元。

  妻儿利用他“赚大钱”

  9年间,从每月2000元的顾问费,到一笔免去近200万元住房首付款,随着郑筱萸的权力扩展,其与家人的受贿行情“水涨船高”。

  早在1997年6月,该集团就开始“聘请”刘耐雪为顾问,月薪2000元。其间,适逢集团的中层干部投资成立针头车间,刘耐雪只凭一张“借款5.2万元”的借条,以儿子郑海榕的名义入了股,每月分红2800元。对此,郑筱萸心知肚明,称之为“干股”。

  和母亲一样,其子郑海榕也很会利用父亲的权力“赚大钱”:

  2002年,他大方地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一辆奥迪车,后将该车卖得18.5万元“揣入腰包”;此后,他在上海购房,又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首付款17万元;2003年5月,李某某把下属公司5%的股份送给他,2004年底就有了25万元分红;2005年底,他要买上海该集团公司的房,李某某一下免去首付款199.25万元……

  边受贿,边为药商办事

  药商投之以桃,郑筱萸报之以李。

  2002年2月,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郑筱萸房间来了个不速之客———李某某。他想替下属企业申办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希望郑局长“帮帮忙”。

  郑筱萸当即安排其秘书,带李某某去找时任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的郝和平。就这样,李某某企业的注册材料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出奇地快。1999年到2003年,该集团下属公司申报的24种药品的注册,靠着郑筱萸这棵“大树”,一路绿灯。

  郑海榕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2000年至2006年,每月都会收到广东某公司打来的1万元钱,共计70余万元。这位负责人还以为郑筱萸家“报销”装修费为名,送给郑海榕25万元。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广东这家公司负责人证实,1999年,公司需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钠洛酮”,找郑筱萸帮忙后顺利进口;2000年,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通过郑筱萸向相关部门打招呼,最终获批……

  2000年夏,浙江一制药公司负责人得知国家鼓励生产某种新药,便找到了郑筱萸。7月18日,郑筱萸对该公司直接送来的申报项目报告作出批示。不到一周,药监司就“飞速”地发文同意。为此,这家药厂的负责人送给郑海榕一张100万元港币的现金支票。

  幕后跳到台前亲自受贿

  家人站台前,郑筱萸居幕后,联手上演了一幕幕“前门办事,后门收钱”的好戏。随着私欲的膨胀,特别是独揽了药品注册大权后,郑筱萸更加无所顾忌,赤膊上阵,从幕后跳到台前亲自受贿。

  2001年至2005年逢年过节,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都会到北京给郑筱萸“上贡”,少则5000元,多则上万元。郑筱萸前后笑纳了11万余元。该公司申报药品注册时,郑筱萸亲自给注册司和审评中心打电话催办。

  企业送钱,真的都是朋友之谊?这一点,郑筱萸十分清楚:“送钱的人都是药企的老板,都是发生在1998年我任国家药监局局长以后……都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

  [错位]

  首任“掌门”玩忽职守

  以GMP认证证书为条件,换发批准文号,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

  1998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合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

  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证13亿民众的用药安全。不幸的是,新机构首任“掌门”郑筱萸却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忽视了十几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

  郑筱萸的目中无“责”,在2001年到2003年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名为“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中暴露无遗。

  当时,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国家以及地方多种批准文号,监管难度也较大。修订后将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的就必须淘汰。

  无疑,对于新机构来说,这是一次加强监管的好机会。然而,“掌门”郑筱萸一错再错,让这项工作背离初衷,反而给造假者又提供了一次机会。

  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187号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87号文件出台9个月后,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582号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在审核降低标准,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人员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

  按照这份请示,对这些“红夹”药品,仅以企业是否取得《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GMP)认证证书为条件,换发批准文号;甚至对刚提出GMP申请和准备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也换发了批准文号。如此一来,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

  GMP认证,仅代表药品生产过程合格,难道还能代表药品有疗效吗?法庭上,郑筱萸也不得不承认,这是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

  [黑洞]

  “带病”审批留下隐患

  郑筱萸受贿渎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权力异化,出现了一批“蛀虫”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提高人民用药安全的“民心工程”。因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变成了“带病”审批。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获得换发。20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找到原始档案。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亲自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查。

  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却在他手里没了下文。

  一年后,郑筱萸从“掌门”位置退休,这个造假获得的批准文号仍未被撤销。

  郑筱萸受贿渎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权力异化,出现了一批“蛀虫”。

  吉林省药监局原副局长于庆香,为企业违规办理药品批号,受贿上百万元;陕西省药监局原助理巡视员米养素,因涉嫌在2002年药品换号工作中收受企业贿赂,被省纪委立案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为多家医药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百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7年7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失范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2006年“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事件”相继爆发。未及半年,又爆出“佰易”事件……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田雨 李薇薇(据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

  ■反应

  药监局:郑筱萸案“让我们蒙羞”

  据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 吕诺 董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10日说,我们要从郑筱萸、曹文庄案件中汲取教训,加强制度建设,推行执法责任制,加强干部管理和廉政建设,充分接受舆论监督,认真堵塞监管漏洞,保障民众饮食用药安全。

  颜江瑛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说,少数腐败分子出现的这种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确实让整个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蒙羞。

  颜江瑛介绍说,即将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最大程度地实现药品审评审批的公开透明,每种药品审批的官员名字都会在网上明示。

  ■相关

  曹文庄上诉坚称未收过钱

  据《北京晨报》报道 9日,记者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已经向北京市高院递交上诉状。曹文庄在上诉状上列举7条意见,坚称自己没有收过钱。

  7月6日,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曹文庄死缓。庭后曹文庄向辩护律师高子程表示了要上诉的意向。7月8日,辩护律师与其见面后,曹文庄递交了上诉状。曹文庄认为自己在羁押期间受到不公正待遇,自称没有收过钱。根据检察院起诉,曹文庄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请托人给予的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40万余元。

  ■背景资料

  郑筱萸简历

  郑筱萸,1944年12月生,毕业于复旦大学生物系,在浙江杭州有着23年的制药业从业经历。于1994年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年3月,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合并为国家药监局,郑出任该局第一任局长。

  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 田雨 李薇薇)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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