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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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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丈夫丢房再赔10万
  签了“忠诚协议”就得算数,法院依此判决———

  出轨丈夫丢房再赔10万

  湖北随州市一对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最终没有保住“忠诚”,丈夫最终与另一名女子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但法院根据这份协议,昨日一审判决丈夫赔偿妻子“10万元精神损失费”。

  人到中年再续缘

  家住湖北随州城区的汪敏,今年47岁,与前夫离婚后一直未嫁,她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了工作和女儿身上。

  10年时间悄然而过,一名好友劝她:“这些年来你也不容易,趁自己还年轻,早点找个伴吧。”渐渐地,汪敏产生了再嫁的想法。

  1995年,经人介绍,汪敏与李强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因为遭受过离婚的创痛,汪敏显得格外谨慎,她迫切地想了解李强离婚的真正原因,李强毫不隐瞒地告诉她:前妻是因为不想生第二胎,才与他产生矛盾的。恰好,汪敏正想与她所爱的人有一个爱情的“结晶”,加上李强的身材高大、彬彬有礼和富有感染力的谈吐,汪敏顿时觉得李强就是自己要找的人。

  1996年1月9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5年闹离婚

  刚结婚的3个月里,汪敏觉得自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累了,有人嘘寒问暖,端茶递水;病了,有人送医买药。然而,好景不长,1996年下半年,李强与本单位一女性来往密切,引起了汪敏的怀疑。

  汪敏委婉地说:“你怎么这段时间有些反常?””没有呀,我有变化吗?”李强有些紧张。李强否认与女同事的关系不正常,并再三对汪敏说:“你不要太多心,我们没有什么,你不要听别人胡说。”汪敏也不希望这是真的,她没有再追究下去,只希望李强能以此为戒,真心对她。但从那之后,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经常为此争吵。李强也为此烦透了,认为汪敏在无理取闹。

  2001年4月24日上午,汪敏与那名女职工相遇了。她上前质问那名女职工:“你为什么勾引我丈夫?”那名女职工也不甘示弱,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李强看不下去了,回到家后,和妻子大吵了一架:“你这么不给我面子,叫我以后怎么立足?”

  2001年8月14日,李强到曾都区法院申请离婚。因汪敏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李强于是选择逃避,到武汉打工。

  夫妻订立“忠诚协议”

  2002年11月20日,汪敏到武汉找李强,却无意间从房内的一个抽屉里,发现了一封李强于同年10月13日写给一名女性的求爱信,信中李强自称“离异有一孩子”。汪敏拿着信件找到李强,李强向汪敏忏悔。在得到汪敏的原谅后,夫妻双方当天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必须相互忠诚,严格用道德品质标准约束自己,任何一方不得有背叛行为,若出现背叛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和赔偿精神损失拾万元”。有了约定,汪敏也放心多了,但没想到,后来的事情让她更难以容忍。

  自2003年开始,李强在贵州打工期间,又与一名山东女子相识,后发展到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同居。得知这一情况后,汪敏迅速找到李强,李强也没否认,他想跟汪敏来个了断。2005年2月24日,汪敏与李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女方所有,男方另给予女方经济补偿6万元”。后因经济补偿6万元未到位,致使离婚协议未能履行。

  法院支持女方胜诉

  今年4月,汪敏见李强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她在诉状中说:“请求法院准予我与李强离婚,根据《婚姻协议》,判决全部共同财产归我所有,李强另外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补偿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强在婚后11年里,多次与数个女性来往密切,最后发展到与一女性长期在外以夫妻关系同居,证据充分。李强与汪敏签订的《婚姻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失赔偿金10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种约定应受法律的保护,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昨日由此作出一审判决,准许汪敏与李强离婚;其住房一套、空调2台、冰箱一台、电脑一台、家具一套归汪敏所有;李强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汪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驳回汪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判决具有标本意义

  该案中涉及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此,法院应否支持?

  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迅称,法律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不违背道德准则,应当属于有效协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两情相悦的异性“交往”,属于人身自由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夫妻忠诚协议,其实就是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违法民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但吴律师认为,曾都区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因为在诉讼之前,当事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划分,那么就不存在用共同财产来实现协议书的赔偿要求的问题。同时,《婚姻协议》和《离婚协议》均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协议是有效的。而法院的判决,也给那些婚姻中的男女们提供了司法警示和借鉴,具有标本意义。(文中当事双方均为化名)《楚天金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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