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6版: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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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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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气合同格式条款接受审查
欠费收2%滞纳金 也算“霸王条款”
  今年4月份,南京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专管“霸王条款”的《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全面封杀各类“霸王条款”。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了解到,目前合同格式条款已正式进入备案审查阶段,而工商部门的“利剑”首先对准的就是老百姓天天打交道的管道气行业。

  四家管道气企业已将合同送审

  根据要求,供电、供水、供气等22大类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及重点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要送市工商部门备案审查,4~6月为企业自查阶段。而在这一阶段,只有少数几家运输行业的企业将合同主动送审,而其余企业皆“按兵不动”。

  “企业不动,我们要动!”市工商部门将管道气行业列为了首批合同格式审查的对象,在6月底联合其行业主管部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有关企业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合同送至工商部门接受审查备案。

  记者了解到,就在7月初的几天时间内,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已将使用的合同格式送到了市工商局信用处申请备案,而市工商局和市政公用局也正式启动了对管道气供应单位合同格式条款的审查工作。

  合同中“霸王条款”真不少

  “这些合同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条款,不经过整改都不能通过审查。”市工商部门表示,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企业甚至不惜违反有关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

  比如,《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中第三十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燃气费用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按日对居民用户加收3%。的滞纳金,对生产经营性用户加收1%的滞纳金。”而有的企业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不缴费用的,收取2%的滞纳金;此外,《条例》中规定,燃气供应单位未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气,而有的企业合同条款中,则明确写明在多种情况下,供气单位有权单方面停气。

  “超数额收取滞纳金,不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气,都是不符合《条例》的条款,也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工商部门表示,类似的不合理条款还有不少,对于审查出来的“霸王条款”,他们还将进一步与行业主管部门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就会向合同制定企业下发修改通知书,督促其修改后再进行备案。

  拒不备案者将受罚

  据悉,7月1日到9月30日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报和审查阶段,前期主动申报的企业太少,目前工商部门已经陆续向22大类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下放通知书,要求限期将合同送来备案。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有关企业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尽快到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申请备案审查,如果拒不接受备案,将受到处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工商部门提出的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建议,拒不接受的由工商部门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快报记者 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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