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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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明确10种新型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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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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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10种新型受贿行为
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干股等行为将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超低价买车房属受贿

  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解读: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惠让利是一种正常而普遍的销售方式,“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借用”为名收房、车属受贿

  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解读:只要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贿方实际占有房屋、汽车等即可认定为受贿。同时,考虑到未办理权属登记情形下受贿犯罪容易与合法借用混淆,要准确区分以借为名的受贿与真实借用的界限,有5种主要的判断参照因素: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家人“挂名”领薪属受贿

  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解读: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

  二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质属于变相受贿,但如何认定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是否相当以及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均存在困难,故《意见》对这种情况暂没作规定。

  三是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财物问题,不能以犯罪处理。

  情妇收钱视同本人受贿

  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解读:“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虽然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实质上最后送给特定关系人完全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意思,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财物的处置行为所致,同样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获得了财物,故应以受贿论处。

  不出钱“炒股”获利属受贿

  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解读:国家工作人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未实际出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二是他人虽然将国家工作人员出资实际用于投资活动,但国家工作人员所获“收益”与实际赢利明显不符。

  收钱不及时退还上交属受贿

  意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解读:收受财物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从法律上讲受贿犯罪已经实施完毕,而且主观上也没有悔罪的意思,依法依理均应定罪处罚。

  “合开公司”收钱属受贿

  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属于受贿行为。

  解读:此类受贿犯罪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请托人出资,国家工作人员“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这与直接收受贿赂财物没有本质区别,应以受贿处理。二是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这意味着行为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获取所谓“利润”,属于打着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行受贿之实的变相受贿行为。

  通过赌博收钱属受贿

  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解读:4种可资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的参考因素。要求在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这4种因素进行判断: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在职约定离职收钱属受贿

  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解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须以在职时有事先约定为定罪条件。

  收受干股属受贿

  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解读:收受干股没有进行转让登记,但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事实转让的,也应当认定为受贿。在股权没有进行登记或者事实上转让的情况下,受贿人真实得到的是以赢利名义给付的红利,故应当以实际得到的好处即分红来计算受贿数额。

  据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10种新型贿赂方式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问题;

  以收受干股方式收受贿赂的问题;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

  以委托贿赂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问题;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问题;

  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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