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栖迈 记者 马乐乐)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摔倒受伤,而对于原因,伤者对民警和法官却是两个不同的说法,究竟该信哪个呢?
去年12月11日,黄女士在超市买肉时摔了,她随即被送往迈皋桥医院治疗,花掉了400多元医疗费,还回家休息了一个多月。摔一跤怎么会这么惨?她回忆说,那天上午11点她在超市的鲜肉柜台买肉,因为琐事与营业员发生了口角,在争吵中营业员从柜台里冲出来推了她一把,由于地面湿滑,她在摔倒中脸部撞上了桌子,所以伤得不轻。
由于超市光道歉不赔钱,她把超市告上了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在被告席上,超市方面掏出了一份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摔倒受伤之后,黄女士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她对赶来的民警陈述了刚才发生的事,民警做了笔录,这之后她才去医院治疗。笔录的白纸黑字中,黄女士对民警说,她与营业员吵架时,自己不小心摔倒了。“你自己摔倒了,难道还要我们超市赔钱不成?”
黄女士又气又悔,她说自己之所以会对民警这样说,都是因为被超市“坑”了:“我倒地报警之后,超市方面一面道歉一面对我说,他们有保险公司,我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作出全额赔偿,但是前提条件是我自己的原因受伤。他们对我说,等民警来了之后,我就对民警说,是我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这样事后保险公司就能理赔了。没想到事后不但没有理赔,超市还不认了,你说气人不气人?”
打官司需要讲究证据,如今已经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黄女士的这个解释,她的这个说法自然也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她的摔倒被认定为自己摔倒。
法庭审理后认为,超市没有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致使黄女士在超市中摔倒,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而她自行摔倒,也要自负一部分责任。昨天,法院判决超市赔偿80%的责任,共计19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