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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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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应当预留配套电力设施用地
  快报讯(通讯员 田伟钊 记者 邵瑜)“新建的住宅小区应该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昨天,记者从省人大电力立法研讨座谈会上了解到,这些保护电力设施的条文,已经被写入《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中,并将于本月送交省政府常务会议以及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于下月出台。

  在《条例(草案)》中还规定,电力部门在中断供电前三十分钟,将中断供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中断供电。但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对居民用户恢复供电。

  新建小区应当预留

  配套电力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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