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收了302000元房款,而原房主只拿到270000元。买房人毛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将中介告上法院,这也是南京首例买房人状告中介“吃差价”案。此案引起了市民广泛关注,快报于5月9日对此进行了独家报道。昨天,毛某和其代理律师拿到了判决书,结果让他们很意外:败诉!
[案例回放]
状告中介“吃差价”
2006年6月,毛某在融众中介(全称“南京融众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看中建邺区南苑话园社区的一套房子,53.9平方米,价格302000元。中介拿出房主薛某的一份委托公证书,声称薛某已经委托王某全权处理该房子的交易。7月6日,毛某看到委托书后,就与王某及融众中介签订了三方买卖合同,约定房款302000元,中介费4200元,首付款93000元。
合同约定的2006年9月7日之前,毛某办完了产权过户等一切手续。之后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得知房主薛某其实只收到房款270000元,而不是302000元,薛某也于2006年9月28日向毛某出具了一份实际收到房款270000元的书面证明。毛某认为,所谓的王某就是他们融众中介的职工,融众是在利用职工的名义“吃房”,从而赚取差价,属于不当得利,应该予以归还。于是,今年5月8日他将中介告上法院。
[代理人作证]
“差价款”自己拿了
白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后,原房主薛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作证。王某承认当时是融众中介的职工,因为当时想买薛某的房屋,与薛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为270000元。但因一时凑不齐房款,故薛某委托王某作为代理人出售该房屋,双方办理了委托书,并经南京市公证处公证。
薛某的委托书为:“由于我没有时间,特委托王某全权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包括房产转让、交易过户、送件、撤销、收受房款及土地证过户转让等有关房屋的一切手续。委托人王某在办理上述事宜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同时,王某还证明,买房人毛某所说的差价款已交给她,而她用差价款为原房主薛某缴纳了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
中介没有“吃差价”
作为被告方的融众中介也认为,自己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买房人所说的“差价”,他们公司并没有拿到,至于原房主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拿“差价”,和他们公司无关。
由此,白下区法院判决认为,融众中介履行了居间的义务,买房人取得了房屋,虽然支付的房价与卖房人收取的房价有差异,但这是卖房人薛某将融众中介职工王某作为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的,差价款被代理人所得,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不予支持,驳回了毛某的请求。
[房产局]
明令禁止中介“吃差价”
快报报道此案后,南京市房产局就公开表示予以“密切关注”,因为对于中介“吃差价”的问题,目前南京还没有一个法院的判例。听说买房人败诉后,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处中介科人士表示:“法院有法院的道理,行业有行业的规定。”
这位人士表示,根据目前建设部的各项行业规定,房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隐瞒房主“吃差价”是被明令禁止的,即使是和房主有委托协议或公证授权,中介赚取1.4%佣金以外的价款也是一种超范围经营,而5月份南京市房产局也明确发文表示:“中介‘吃差价’一经查实,将停止其交易。”
他说,这个案例并没有中介公司或中介公司的经纪人介入“吃差价”,而是中介公司一个非经纪人的职工,法院由此认定和中介公司无关。现在的行业规定是要求中介公司不能“低买高卖”房子、不能签订两份作价不一的合同。他一再提醒,买房人在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争取和房主见面,在出售房屋价款得到房主的确认后,再谈具体的交易环节及签订合同事宜。
■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在打“擦边球”
“法院的确只能这样判,‘行规’规定中介公司和经纪人不能‘吃差价’,但这个案件的代理人不是经纪人,属于个人之间的委托,行规并没有、也不能作出强制性规定。”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分析说,如果在委托代理书上,是委托了中介公司或公司的经纪人,在后面的交易中产生了“差价款”,那这肯定要认定为“吃差价”行为,他们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但绝对不能“吃差价”。
他认为,这个案例是打了个行业规定的“擦边球”,万一真的是中介公司以非经纪人的职工名义“吃差价”呢?那岂不是说所有中介都能这样操作,从而肆无忌惮地“吃差价”了?
罗利军说,这个案例还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堵截”:一是发生这样的纠纷后,原告的买房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调查中介公司买卖时的原始账户,倘若是“进账”302000元,“吃差价‘的行为显然产生了;二是银行把关,房屋发生买卖关系后,下款方一定是要给原房主,不能放给委托代理人,这就是防止所谓的代理人吃房主的“差价”。
快报记者 尹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