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
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28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而之前草案中备受舆论质疑的“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条款已被删除。(6月28日新华网)
表面上看来,之前舆论对草案中“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条款的强烈质疑让两部门最终让了步———没把“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列入最终实施的办法。但两部门并没有就为何取消“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条款作出详细的解释。我们需要的恰恰不是默默的“示好”,我们想知道,草案中“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条款究竟因为什么原因没能进入最终的暂行办法。因为,不明不白的权利来得容易,往往失去得更容易。
是强大的舆论压力让两部门暂时让步了吗?如果是这样,那我们就很担心在舆论关注的焦点过后,两部门会再次把“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提上议事日程。是两部门终于意识到交强险不可能也不应该附属促进交通安全的义务吗?好像又不是,否则的话,就不应该这样不加解释地把“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删除,而应该清清楚楚地告诉大家,交强险本来就不应该附属类似“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等莫名其妙的功能。当然,或许两部门对于这一点其实心知肚明,但他们不愿也不敢向人们清清楚楚地说出来———否则的话,既然交强险不和交通违法行为挂钩,那为什么又要跟事故发生率挂钩呢?这怎么说也说不通嘛。
不错,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作出了一些妥协,但这种含糊其辞的妥协不是我们要的全部。我们要知道,取消“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是不是意味着两部门已意识到给交强险强加附属功能是不合情理的。如果是,我们的疑问就是,为什么还要留一个“交强险与交通事故率挂钩”的尾巴?(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