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孙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婚后不久两人买了套房子,添置了家用电器等。200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及家中其他共有财产全归李女士所有,儿子由李女士抚养。一年后,双方复婚,原家中财产未重新约定。之后,孙某在外经营,做生意赚了20万元。今年,孙某又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等为由提出离婚,但在财产处理上,孙某除坚持所赚20万元归自己外,对原已处分过的房屋及其他财产,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不是出尔反尔吗?我不能接受!还有,这20万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昨天,李女士向快报法律热线发出求助。
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保强律师对此解释道,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协议分割财产反悔的,必须在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反悔无效,因此原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等)已经合法地转变为李女士个人财产。孙某与李女士复婚后,除非另作约定,否则已属李女士的个人财产性质不变。此外,孙某与李女士复婚后,依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孙某复婚后所赚的20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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