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局出台新措施规范交通执法
由于从业资格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一个数字不对,使得稽查人员在“江苏省运输信息网”和“江苏运政在线网”上查不到相关信息,于是驾驶员方勇6月19日被执法人员错当“李鬼”拦下。尽管方勇一再强调所持证不假,但因为假证泛滥,其证件又明显有误,市运管处稽查二大队的执法人员为了谨慎起见还是让其作了笔录,暂保存了当事人的道运证和从业资格证,并开具了“保存清单”(7天之内持该单上路是合法的)。第二天,方勇来到运政服务中心处理时,最终工作人员从发证的栖霞运政所查明,是该所工作人员制证过程中把他的身份证号输错了一个数字,导致了误会的发生。25日上午,栖霞运管所蔡所长、处法规科张科长分别电话向方勇进行了道歉,下午,稽查二大队邱宁大队长又与现场执法人员张晓渤登门当面道歉。
为了进一步严格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统一处罚尺度,近日,南京市交通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两个文件。为更好地理解这些规范执法、便民利民新举措,市交通局法规处负责人对此进行了具体解读。
34项轻微违法免处罚
此次“实施意见”中,“34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事项不予处罚”成了群众关注点。
解读: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只要违反了相关“条条框框”,既要认识错误,还要接受经济处罚。此次“意见”则明确规定,在交通执法过程中,把行政处罚与管理效果统一起来,尽可能减少行政处罚带来的负面效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进行教育,不予处罚。
例如,使用副页不齐全的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事后能提供原发证机关有效证明的、本市车辆未携带养路费缴讫证行驶,事后能及时提供有效缴费证明的、对公路造成轻微污染或轻微损坏,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的只教育不予处罚等等。不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涉及公路、航道、运输、海事和交通建设管理等,一共34项。
8种减轻处罚有尺度
今年市交通局出台的关于交通行业十项便民措施中,对有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一律按下限处罚。
解读:对“一律”的理解,是指为无法定的减轻情形的(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和无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罚款按下限处罚,如果有法定的减轻情形,应减轻处罚,对屡次违法,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可不按下限处罚。
这次文件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尺度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尺度表”,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场站经营的共5大类8种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理,都按一把尺子,公平公正执行。解决处罚中出现的“讨价还价”,对一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同时,也纠正那种轻违章重处罚、重违章轻处罚,不违章也处罚的乱用裁量权的行为。把查处重点放在对社会危害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关注的无证经营、客运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做到整治力度不降低,保持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多头上路查车不允许
为防止交通执法时不分地点随意检查,文件要求执法单位不允许在同一路段上,既有市运政,又有区运管所、稽查队、交管所等多支执法单位同时进行执法。杜绝出现经过的车辆有可能在这一段就要被拦下三四次的现象发生。
解读:为确保运输市场人便于行,货畅其流,此次文件规定,强化源头检查,不得在公路上乱设卡,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执法人员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双向示意车辆停车检查,单侧停车不得超过三辆。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采取尾随追缉、迎车拦截、强行扒登等危险方式强行检查。执法检查应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不得因检查引起交通不畅或影响交通安全。
文件还明确要求:一是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严禁执法人员使用有损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言语、行为。二是尊重当事人权利,必须给当事人有充分陈述申辩的机会,严禁使用引诱、欺骗甚至胁迫等手段收集证据或使当事人作出与自己真实意思不符的言词。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没有规定或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手续。
暂扣、保存车辆要慎用
暂扣车辆、中止车辆运行、证据保存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解读:暂扣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中止车辆运行必须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暂扣或中止运行的车辆,在当事人提供有效营运证明后,应立即予以放行。对车辆实施证据保存的,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进一步优化行政处罚方式,慎用暂扣、中止车辆运行、证据保存措施。鉴于采取这些措施会给当事人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对于能不扣车或能不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的,尽量不扣车、不保存车辆。要求执法人员在对违法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时,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5000元以上罚款要审核
文件强调,严禁趋利执法、以罚代管。
解读: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执法单位或部门下达罚款任务,不得将执法人员的个人收入与罚款数额挂钩,对应当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应当停班整顿、取消线路经营权的,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纠。
执法过程中,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交通法规规定的程序,认真制作各类交通执法文书,严禁擅自增加或减少工作步骤或法律文书。在当事人接受处罚(理)决定时,经办人非当事人本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提交委托书;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台账,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合议审核制度,负责对罚款额5000元(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减轻处罚额度在5000元(含)以上的处罚决定,以及变更处罚决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议审核。
通讯员 王玮 快报记者 毛丽萍
■本市车辆未携带养路费缴讫证行驶,事后能及时提供有效缴费证明的等34项轻微违法免处罚。
■不得在公路上乱设卡,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执法人员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双向示意车辆停车检查,单侧停车不得超过三辆。
■对于能不扣车或能不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的,尽量不扣车、不保存车辆。
■对罚款额5000元(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进行合议审核。
南京市交通局执法规范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