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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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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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会议 审议七部法律草案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胡康生、王茂林、周坤仁分别作的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关于反垄断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根据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正在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不签书面合同将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政府机构应带头节能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草案还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或者在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涉及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不得对监管对象收费

  草案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草案还明确,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被监督管理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商品房应明示能耗指标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

  节约资源拟定为基本国策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规定包括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就业促进法草案

  不得拒绝录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律师法修订草案

  我国将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草案中新增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删除媒体不得“擅发”突发事件信息规定

  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首次提请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

  “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修订草案中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会见嫌犯不被监听

  修订草案的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保密义务范围扩大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订草案中规定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解决“申诉难”“执行难”问题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还增加新规定,要求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反垄断法草案

  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该再审的必须再审

  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草案还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事由从4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依法开庭审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应及时再审的不能拖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超过6个月不执行可申请换执行法院

  针对一些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新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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