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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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2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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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体育课上摔成9级伤残
  体育课上进行热身慢跑,9岁女孩摔倒,构成9级伤残。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男孩、学校成被告

  事故发生在2005年4月29日,体育老师组织同学们分成四组进行慢跑。慢跑快结束时,体育老师忽然发现女生倪洁的右肘变了形。原来,男生杨月一直跑在倪洁前面,他一直跑得时快时慢,影响倪洁跑步。快要结束时,杨月突然停了下来,倪洁躲闪不及,摔在了地上。

  体育老师急忙将倪洁送到医务室治疗,并立即通知了家长。发现情况严重后,校方又将她送到附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结论为,倪洁右孟氏骨折,院方同时发现,倪洁的右肘部以前就有伤。治疗结束后,家人对倪洁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2006年4月,家长将学校和杨月告到雨花台区法院,索赔9.9万元。

  三方都有责任

  “在学生进行群体激烈运动时,学校应该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倪洁的家长认为。学校则认为,这次事故与倪洁以前右肘的旧伤有很大关系,而且家长事先也没有告诉学校孩子有旧伤。杨月的父亲则认为,摔倒是因为倪洁的体质问题,而且受伤后,倪洁家长没有听从医生建议立即住院治疗,自身也有责任。

  倪洁的父母承认,孩子在3岁时右肘曾经脱臼,但跟这次受伤没关系,不信可以重新鉴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单位重新进行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是这次的事故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慢跑的目的在于松弛筋骨,防止运动损伤,属于运动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倪洁摔倒的直接原因是杨月突然停止慢跑。但是对于杨月跑得时快时慢的异常表现,学校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应承担25%的责任。倪洁右肘曾经受伤,监护人没有告知学校,受伤后没有遵医嘱及时住院治疗,也应承担25%责任。

  据此,近日法院判决学校赔偿1.4万余元,杨月赔偿3.1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余言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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