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
作为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贵会于去年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今年6月15日,贵会又公布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就交强险费率拟最高浮动30%征求意见。既然是“征求意见”,本律师不妨发表如下建设性意见:
1.交强险的费率设计不符合《价格法》的宗旨。尽管交强险本身属于《价格法》上面的“政府的定价行为”,交强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方面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交强险现在费率的设计不符合交强险出台时贵会公布的“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的设计准则,更不符合《价格法》第一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规定。
交强险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但是保费却规定为1050元(5座以下私车),收费远远高于商业保险,我们且不说交强险是否属于“暴利” 险,但是也已远不是“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出来的“保险费率”了,更谈不上符合《价格法》要求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吧!
我以为:交强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更应该体现其“公益性”。
2.交强险作为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保监会规定强制交纳的“上位法”依据缺乏。
3.现在交强险费率拟最高浮动30%的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繁琐,立法技术欠缺,既不利于公众了解,也不方便操作。
按照“不盈不亏”原则,中国保监会应当公布交强险实行一年来的相关账目,并通过审计确定盈亏现状,以此为基础,经过可行性调查研究,再考虑具体的设定浮动的比率,不能人为拍脑袋确定一个浮动比率。
严国亚
20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