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个月,南京居民将一个不漏地参加医保。
记者昨天获悉,备受关注的《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对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范围外的各类城镇居民实行全覆盖,这意味着133万南京人将结束“体制外”看病靠自己掏钱的历史。
据悉,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范围为江南八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该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老年居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其他居民 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
参保对象
1.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高、特殊学校)及婴幼儿;
2.非南京市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在本统筹地区借读中小学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3.市属全日制高等、中等专科院校、技校等在校学生。
学生儿童
申报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南京城镇居民,应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父母一方《暂住证》),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本人户籍(暂住)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续保管理:
城镇居民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城镇居民,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及缴费办法
■链接
困难群体
可获得补助
对于居民关注的筹资标准,《办法》规定,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每人每年45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50元。
“450元或150元的筹资标准并不完全是城镇居民参加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记者了解到,各级财政将对老年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等重点对象缴费给予补助。其中,对老年居民按每人每年225元予以补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3类城镇居民,按筹资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对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非南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除外);个人每年缴纳100元(其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每年补助50元,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父母双方均无用人单位的,由家庭承担)。还有对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按照筹资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不过,对上述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补助。此外,凡户籍关系迁入南京市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由个人(家庭)承担全部参保费用;满10年后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助。
重点保大病
兼顾门诊费用
《办法》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门诊大病病种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人身意外伤害(限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比例支付。
[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0元(原二级医疗机构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支付5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基金支付60%(在原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支付55%)。
[门诊大病待遇]
起付标准为1000元,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55%。
[门诊待遇]
按照“累加支付”的原则,确定起付标准为300元。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300-6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6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学生儿童:300-5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5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注: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居民看病
必须在社区首诊
居民生病了,首先必须到社区进行首诊,如果直接去大医院看病,医保将不予报销。《办法》规定,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为每一位参保居民制作《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参保居民应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居民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当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限北京、上海两地)就诊的,须由南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支付。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市级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习生 童婷婷
快报记者 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