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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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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郑筱萸案行贿者 意义有多大?
  6月18日晚6点40分,郑筱萸的两名律师张庆、刘宁在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了包括郑筱萸案的起诉书、一审辩护词、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等在内的9个法律文书。(6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广受关注的郑筱萸案行贿人全部曝光。

  从许多资深律师得知消息后的“震惊”可知:该举动显然有些离经叛道,用一个时下流行且厚重的话形容叫“无视潜规则”。何种潜规则?即法律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类法律文书是否公布没有明确要求,在种种现实忌讳和考量下,大多司法机关都没有及时全面公布法律文书(尤其是重大敏感案件)的习惯;而众多以司法正义为己任的律师,按照趋利避害的本能和从众心理,照葫芦画瓢,极少标新立异去公开案件法律文书。

  于是,对于一些案件尤其是广受关注的重大案件,公众看到的往往是法律文书的“新闻版”“简略版”“朦胧版”,而对于公众关注的更多细节、更多疑惑,只能靠丰富的想象力或道听途说或网络传言中去“虚拟满足”一把。拿郑筱萸腐败案来说,在各类“新闻文书”中都无一例外地提到了“八家行贿企业”,但对于这八家企业“如何行贿的”“谁具体行贿的”等案情细节语焉不详,甚至连个别卷入行贿丑闻的企业名称都往往代以“某某企业”,这给公众传达出一种什么样的信息?是司法机关可能为“行贿者避讳”,还是要告诉其他跃跃欲试者“行贿不算罪”,甚至是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经不起公众和历史的检验,所谓“丑媳妇不敢见公婆”?否则,实在想不出对于同样违反法律、败坏社会规则、加剧市场不公平竞争的受贿者和行贿者,凭什么薄此厚彼?

  法律文书的及时全面公布,是现代法制国家的司法惯例,它应当是“公开审判”的延伸。当“除了法律规定外一切案件都必须公开审判”是造就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表现时,法律文书作为承载司法精神、司法理念、司法程序、司法技巧等丰富内涵的载体,它的公开无疑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体现法制公信力和法官自信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法律文书公开的内在驱动力。此外,在WTO组织方面,世贸组织成员方必须公开法律文书,这也是履行国际公约、公开法律文书的一种外在驱动力。

  “公开审判”已经成为共识,但对于法律文书的公开,似乎在司法界还存在“百家争鸣”的状况:要么“避重就轻”地公开,要么“避实就虚”,要么“公开某个范文”,极少看到彻底地完全地公开。由此可见,要让各种司法案件“一丝不挂”地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一丝不苟的监督,路,依然漫漫。

  郑筱萸案两名律师对该案重要法律文书予以公开,一种个体行为正向某种潜规则作出挑战:司法案件的公开不仅体现在审判的公开,还要体现在法律文书的彻底公开;“法律文书不公开为主、公开为辅”的潜规则需要明确的制度予以消除。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律师不能随意公开有关案情,既然宪法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既然公众的知情权从两名律师公布的详情中得到极大的满足和尊重,那么有关方面就没有理由不借此机会把案件的公开再推进一步。

  郑筱萸案快要尘埃落定了,但该案律师对案情的个人公布,不啻为郑案的一个附加值,可以想见,一旦这一举动获得舆论和法理的支持,法律的某个潜规则就等于被逼到了死角,司法机关与其被动地漠视或施加压力,不如因势利导,占据先机,把公布法律文书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要知道,公开正是建立公信的前提!

  (作者胡志勇系《华商报》编辑)

  【媒体思想之胡志勇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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