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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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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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房贷遭拒,原是有人冒名贷款留下7次不良记录———
女老总状告银行讨要名誉权
俞晓翔 制图

 “真是莫明其妙!银行居然向冒用我名义的人发放消费贷款,这到底是怎么审核把关的?”南京一家公司的女老总在购房申请贷款时,才发现了这个秘密。冒名的“真空人”虽将贷款还清,但因多次逾期还款,导致女老总留上不良信用记录,难以再贷到款。为此,女老总将出具不良信用记录的银行告上浦口法院,要求银行删除记录并恢复名誉,法院日前判决银行败诉。

  申请贷款受困“不良记录”

  今年30多岁的陈玲是南京江宁一家机械公司的总经理,2006年6月,她在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买房,办理房屋贷款手续时,意外地被开发商拒绝了。这让陈玲很纳闷:“我各项条件都符合贷款要求,怎么会被拒绝呢?”在追问下,她才发现原来自己的名字上了银行系统的“黑名单”,不能办理贷款了。

  这让陈玲更加纳闷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从未在任何一家银行贷过款,也从未委托任何人贷款,怎么会上银行的‘黑名单’呢?”为了查明真相,她跑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申请异议查询。在该行征信处帮助下,查到了她的这份不良信用报告是南京一家银行报送上去的。

  随后,陈玲又找到这家银行,了解到这份不良信用报告的产生,缘于2002年2月6日,她在这家银行办理了个人综合贷款32000元。虽然,现在贷款已经还清,但有7次逾期还款,由此她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还款记录。

  取消“无中生有”记录遭拒

  “这钱肯定不是我贷的,我一点印象都没有”,陈玲想了又想,脑子里没有任何关于这笔贷款的记忆。考虑到眼下急需办理的房屋贷款,陈玲于是与这家银行协商:“其他话,我们先不说,你们银行先取消我的不良贷款记录。”但这家银行就是不予理睬,“这笔贷款的全部材料都是你的,你没有按时还款就是违约,这个记录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改。”

  几经协商无果,陈玲一气之下将这家银行告上法院。她认为,她从来没有到这家银行办理过贷款,被告银行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并对她正常贷款权利产生了实质影响,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停止侵权,取消她在银行的不良贷款记录,并为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元。

  蹊跷贷款原是冒名办理

  对此,被告银行的态度也很强硬:“我们在办理这笔32000元的贷款过程中,对原告陈玲的身份证、户籍资料进行了审查,银行已尽到审查的义务。陈玲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造成银行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记载,这是陈玲本人行为所致,与我们无关。逾期记录的记载是客观、真实的,不存在对陈玲名誉权的损害,因此请求驳回起诉。”同时,银行还向法院提供了办理贷款时,陈玲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以及陈玲的储蓄存款凭证、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的署名。

  “这署名肯定是假的!”陈玲立即向法院申请做笔迹鉴定。考虑到笔迹在这宗蹊跷案件中的关键作用,法院同意了陈玲的请求。不久,有关部门出具了鉴定结果,上述材料上“陈玲”的签名不是陈玲所写。

  失职银行被令赔礼补救

  迷雾终于被拨开!原来有人冒陈玲的名,向这家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查不严,向这个“真空人”发放了贷款。

  据此,南京浦口法院认为,被告银行提供的“陈玲”签名均非原告所签,并且银行虽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及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但无证据证明已与该复印件的原件相核对,因此银行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因此,陈玲要求银行停止侵权、取消其名下不良贷款记录、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因银行上述侵权行为,未给陈玲造成严重后果,故陈玲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银行更正原告陈玲个人信用数据库中的逾期还款记录,为陈玲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驳回陈玲要求银行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通讯员 民文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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