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强制执行已下达的停工通知书,高淳县建设局成了被告。高淳人杨成诉求很简单:建设局应当维护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权威。
告邻居侵犯阳光权被驳回
2004年11月,杨成和陈刚分别从高淳县土地储备中心竞得淳溪镇某小区5号和6号两块住宅地,陈刚的6号在杨成5号的东边。高淳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办理了这个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相关证件,由业主自己建房。
但是,陈刚没有按照审批的建筑施工图纸建房,擅自将应该建在东边的车库建到了西边。这样一来,杨成感觉邻居家凸出的车库影响了自己的通风、采光和居住环境。针对陈刚的行为,高淳县建设局在2005年9月下达了停工通知书,2005年11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陈刚限期整改。
但是,陈刚没有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改建,而是强行施工直至房屋建成。为此,杨成将邻居陈刚告上了高淳县法院,要求“拆除违建、恢复规划原状”。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刚确实未按照合法审批的房屋设计图建房,但是是否影响杨成的通风采光没有充分证据。去年5月,法院驳回了杨成的诉讼请求。
不服气再告建设局不作为
民事官司打输了,杨成感觉很不服气。杨成认为,高淳县建设局在办理这个小区土地的相关证件时,收取了验线费用、基础设施费等,负有管理、监督、制止等职责。但是高淳县建设局自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之后,没有及时履行职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听之任之,致使违建房屋得以建成,侵犯了杨成的相邻权。
去年,杨成又将高淳县建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淳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成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邻权人,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但是,杨成并不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高淳县建设局作出的,是否执行应该由建设局决定,而非杨成申请。
法院认为,杨成以建设局不执行为由向法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去年11月,法院驳回了杨成的诉讼请求。
杨成打了两场官司都输了,他觉得,如果是这样的话,建筑规划图纸和行政处罚决定都无异于废纸一张。杨成没有放弃,他继续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高淳县法院的裁定,依照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根据中院的决定,目前此案已经重审,近日将宣判。(文中当事人系化名)快报记者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