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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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1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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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0元公积金 被原单位冒领?
账户所有人留有支取签名,法院判定“冒领”不成立
  “我没有委托他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可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钱就不翼而飞了。”市民方先生说,去年6月6日,他发现账户上一笔9200元的住房公积金,突然被支取掉了,而代为支取这笔公积金的人及相关单位却否认此事。

  于是,方先生一纸诉状将原所在单位告上法院,昨天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涉及到住房公积金“冒领”的官司在南京尚属首次。

  “9200元公积金被人冒领”

  方先生说,去年6月6日,他顺路经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进去查了一下他本人的公积金账户,结果发现,他的一笔9200元的住房公积金,在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间被人支取了。

  去年6月21日,代办这笔公积金业务的建设银行中央路支行的工作人员,将支取这笔公积金的单据调出并复印给他。方先生说,单据显示,2003年6月26日,他原单位的南汽监理公司办公室主任柏某,从银行支取了方先生的9200元公积金。

  代领人:有当事人签名为领取确认

  去年8月份,方先生一气之下将柏某、南汽监理公司及建行中央路支行均告上了玄武区人民法院。不料,去年10月24日法院第一次开庭,柏某拿出了一份由他从银行代为方先生“签名”的做账单据,证明方先生拿过此钱。

  “这笔9200元的住房公积金就是他本人领取的,怎么能矢口抵赖呢?”柏某说,在2003年6月下旬,是方先生带着他爱人的购房契约和本人身份证交到办公室,要求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当月26日,他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到9200元现金后,立即通知方先生到办公室领取,方先生领回了提供的材料,并在“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第一联回单联上签了名,当场领走了9200元现金。现在他们单位手上还有方先生爱人的购房契约复印件,如果是冒领公积金的话,方先生怎么可能会提供这些材料和复印件呢?

  而方先生觉得很冤,爱人在2002年9月17日买过房子,可自己从来没有买过房子。“我从来没有提供给柏某任何材料,况且爱人的购房契约上,也没有任何领取公积金的记录”,怎么就凭空被他人领取了呢?

  法院当庭判决原告败诉

  在法庭上,柏某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回单联,回单联的下方有方先生收款后的签名。尽管笔迹经司法鉴定认定是他本人所写,但方先生并不承认,他说这个签名是伪造的,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以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予以了驳回。

  最后,玄武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方先生申请领取公积金事实成立,认为被告提供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以对抗方先生的陈述,且方先生的陈述与客观事实有诸多不符,因此可以认定方先生在该份支取申请书上的签名行为是对领取公积金的确认行为,由此驳回了方先生的诉讼请求。

  方先生对于是否上诉当庭表示“回去考虑”,但方先生妻子表示将上诉;南汽监理公司柏某表示对本案判决无异议,不再上诉,但对方先生诬告侵犯其名誉权将另行上诉。

  快报记者 尹晓波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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