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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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1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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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想卖就卖? 开发商被判退钱
  快报讯(记者 宗一多)“我当初以为这车库是开发商的,所以按照他们的要求买了下来,但产权证一直办不下来,我才知道这是属于咱们业主的。”南京下关一家小区的业主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钱款。

  2001年12月,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下关某小区的房子。张先生说,2002年初,开发商突然通知他补交1万多元,并告知他是购买地下自行车车库的钱。为了停车方便,张先生想也没想,当即付了这部分费用。

  几年过去了,张先生多次催促开发商,但车库的产权证却迟迟没有办下来。去年,张先生偶然通过其他业主得知,非机动车库的规划没有被房产部门列入可销售范围,开发商根本无权处分。

  “既然非机动车库不属于可销售范围,那么所有权就应该归全体业主。”张先生在交涉无果后,于去年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退还1万多块钱。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非机动车库的权属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开发商认为,非机动车库虽然没有列入可销售范围,但该车库由他们投资建设,没有计入业主所购房屋的公摊面积,应归开发商所有。

  张先生认为,根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同时,南京市有关部门印发的《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也说明,未分摊入共用面积的非机动车库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但开发商辩称,“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建设单位有权对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因此,他们有权将非机动车库的一间‘租’给张先生。”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对该非机动车库不具有处分权,其向张先生收取1万多元钱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万多元钱款。据悉,一审判决后,开发商已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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