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趣/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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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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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加班费 我要“修理”领导
使不得!法律专家提醒:劳动维权要讲技巧
  “这个法律活动给我的帮助很大,星期一一上班,我就去找公司领导理论,不给说法我就去告他。”而在参加快报6月9日的“法律大讲堂”之前,从事门卫工作的陈先生对于劳动维权几乎一无所知,他曾一度想带人将公司经理“打一顿算了”。

  在这次法律大讲堂现场解答阶段,众多前来学习、咨询的读者纷纷提问,快报邀请的两位劳动法学专家“疲于招架”,咨询时间一再延长。活动一结束,前来讲解的法官笑着对记者说:“真没想到,这比我审判案件的工作强度还大。”

  “不给加班费,我要修理他”

  “现在找份工作不容易,一些劳动者选择就业时,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漠不关心,或者对单位的一些苛刻规定忍气吞声。只要能找到一份工作,有口饭吃,就心满意足了。就是这种心态,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来自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的许辉律师说。

  江宁区的陈先生就是个典型例子。讲座中,他告诉法官、律师,“我与公司签订合同后,即在该单位从事门卫工作,工作是三班倒,每周只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也不例外。我索要加班费,但单位领导理都不理我,还说不想干就走人!今年3月,我与公司解除了合同,但加班费一直没讨到。我准备找几个朋友,好好将单位领导‘修理’一下,反正钱要不到。”

  “你的正当权益,完全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但采取过激手段是错误的”,南京秦淮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法官江志国告诫他。

  江法官说,对陈先生的加班,该公司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陈先生现已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可能补休了,因此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单位同意辞职,我咋违约了”

  一家公司的技术人员张先生在向许辉律师单独咨询时,一脸的慌张,原来因为提出辞职,他被公司告了,公司要他支付6万元的违约金。

  2004年6月,南京一家公司看中了张先生的能力,许以高薪,与他签了6年的合同,合同约定: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付给对方违约金6万元。

  今年4月25日,张先生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在挽留不住的情况下,第三天就批准了张先生的辞职,但要求张先生按约定支付违约金。4月30日,张先生即不到单位上班。5月份,单位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

  许辉律师对此解释道:“你提出辞职,单位虽然同意解除,但提出了违约金。对单位提出的条件,你是不同意的,致使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你应继续上班,且不少于30日,而你随即不到单位上班,是不当的。”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劳动法》分3类情况作了规定,有一条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在与单位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应继续上班,不少于30日。

  张先生申请辞职,属不当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比较被动。

  “从我们法院近几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数量逐年上升。许多劳动者虽然有了维权意识,但由于对很多规定不熟悉,所以并不知道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江志国认为,这是劳动者维权难的重大原因,而这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较强,除了熟悉专业法律外,还要了解国家及省、本地区对于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规定。

  除此以外,劳动者还要有证据意识。江志国说,在一些案件中,有些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将相关证据或隐瞒或毁灭,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因此,劳动者在离职前,一定要注意收集认为企业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为下一步仲裁诉讼程序增加胜诉筹码。快报记者 宗一多

  维权,有勇气还要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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