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 张景勇 艾福梅)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出了上述明确规定。
“民告官”会不会越告处理得越重、越对“民”不利?这是广大群众所担心的,一些人也由此产生“不敢告”的思想负担。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有期限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普通群众不知道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了维权“时效”。对此,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新规杜绝“官官相护”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人民群众最为担忧的一点恐怕就是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对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除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等传统方式外,群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