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栖霞寺1937》被誉为中国的《辛德勒名单》,影片描述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栖霞寺一位监院僧人带领僧侣庇护24000余名难民的故事。影片自2005年8月13日公映以来反响强烈,但是,合作拍摄的各方却打起了官司———影片的出品人传真法师将他的合作方南京精汇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汇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拍摄电影的经费账目不明。
昨天,该案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判。
传真法师的电影梦
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侵华日军展开了震惊中外的大屠杀,当时栖霞寺的监院寂然法师和寺里众僧冒险收留了两万多名难民。为了难民,栖霞寺不但耗尽寺财,多位僧人还因此献出了生命。
1987年9月,传真法师在栖霞寺出家后,他觉得这段历史有必要让世人知道,便萌生了拍电影的想法,并于2004年写出了剧本。
拍电影,钱是关键。传真法师请人做了测算,初步估计费用近千万元。传真法师开始奔波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募集他所需要的资金。最后,他一共募集到了480万元现金,以及一些汽车、电脑等物品。
联手拍出经典影片
2004年11月29日,传真法师代表南京栖霞寺与精汇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传真提供素材并参与创作电影剧本《栖霞寺1937》,由精汇公司负责拍摄;以传真为主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拍摄资金,精汇公司也应当积极筹措拍摄影片资金;在传真第一期拍片资金(231万元)到位的情况下,精汇公司按时于2004年11月15日正式开拍;后续资金,双方在拍摄过程中共同筹集完成。
为了强化摄制组的财务管理,合作协议还约定:摄制组的所有开支,需经传真签字方能报销入账;对于经过预报、预算的项目,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精汇公司可以按照协议直接开支,超过10000元的支出,必须报传真认可后方能执行。协议还约定电影的拍摄期为三个月,还约定了赢利和亏损承担的方法。
经过三个月的努力,影片顺利拍摄完成。在发行前的2005年7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相关合同,这次传真特地成立了南京三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在法律地位上跟精汇公司对等。在合同中,双方对各自的出资及股份情况进行了明确:三藏公司出资480万元,精汇公司出资320万元,影片共计投资800万元,三藏公司占影片60%的股份,精汇公司占40%。双方还就影片的分成进行了进一步的约定:如盈利,双方各自收回投资后再按各自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如亏损,亏损在200万元以内的,精汇公司收回投资成本,三藏公司给予精汇公司20万元作为拍摄工资;如亏损在200万元以上,三藏公司不再给予精汇公司的拍摄工资,精汇公司收回投资成本即可。
合作双方对簿公堂
电影公映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但是,传真法师开始怀疑摄制组的账目混乱。
传真法师说,他多次要求精汇公司及负责人张瑞平核对账目,但张瑞平找出种种理由拒不清账。
2005年10月8日,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因影片拍摄“有省、市政府的资金支持”,委托南京正则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影片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006年6月19日,审计报告列出了六大疑问,其中关键的是精汇公司的出资情况:精汇公司货币资金出资157万余元中,有140万元是用八笔现金存入银行的,但是在存入银行的当日或前几日在摄制组账上有八笔相等金额的提现。审计报告中说:“乙方(精汇)出资与财务提款惊人的一致,使我们无法消除下列疑虑:乙方是否从财务提款缴入作为出资,还是出资之后立即抽逃出资,如上述疑虑成为现实,则无法确认乙方的出资。”
审计中,还发现有326万余元的摄制费没有开具发票;43万余元的劳务费只有个人所写的收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还有140万的服装费列支也疑点重重。
在这种情况下,几经协商不成,传真法师决定打官司。
精汇公司否认传真观点
“我们出资是到位的,费用支出也都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昨天,精汇公司的负责人张瑞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根本不认可正则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我出资320万元,只多不少。”
张瑞平说,电影开拍后,资金出现了缺口,于是他四处筹钱,分别把筹来的钱打入摄制组的账户里,但筹来的钱有时候根本就不够一天的拍摄费用,这才有了刚存又取,取了又存的情况。而且钱是谁提的,用在哪里,都有记录。对于劳务费只有收条没有发票的疑问,张瑞平说,这是由于“电影摄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让群众演员、一些演员或者导演拿钱都要开发票不现实”。张瑞平还对电影拍摄期间传真法师的支出签字提出了质疑,说他只到过拍摄现场一次,一些费用开支根本无法让他签字。张瑞平还说,每一笔支出虽然没有传真的签字,但他都打过电话给传真,请他确认过了。
张瑞平表示,传真所说的拒不对账的说法也站不住脚,“我那时天天在现场拍摄电影,他想找我很容易!”
传真不同意调解
“我们拍摄电影的资金为800万元,但实际只用了500多万元,剩下的200多万元为什么不返还给我们?”传真法师在法庭上表示,电影拍摄完毕后,精汇公司应该按照六四分成的约定,将剩余的资金返还给三藏公司。
“合同约定的是在影片赢利情况下,剩余赢利部分由双方按照六四分成,但现在显然不是赢利的情况!”对于传真法师的诉讼请求,张瑞平明确予以否定。他说,电影拍摄的过程,其实只是一个投入的过程,根本不存在赢利的说法,是否赢利应该是在电影发行之后的事情。现在,仅仅因为拍摄时的投资有盈余便认为是赢利,显然是不对的,因此他拒绝将拍摄时的投资余款按照六四进行分成,“要分,那也是应该在发行工作做完后,把拍摄和发行的成本全部计入后再算!”因此,张瑞平提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传真法师拒绝接受调解:“我们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裁决!”昨天,法院并未作出宣判。
快报记者 田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