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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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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
  快报讯(通讯员 华中文 记者 谢静娴)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发文,就今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不少意见。

  教育厅要求,一定要落实全省免收学杂费和农村义务阶段学校免收服务性收费的政策,确保不发生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全部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必须遵循非营利的原则。

  此外,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代办教辅材料和各种保险。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和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严禁教辅材料销售单位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从事推销活动。

  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所有收费必须按学期收取,学期中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收费不开票、多收费少开票以及巧立名目收费的行为。

  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从2007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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