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当前正逐渐进入夏季高温季节,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昨天发出提醒公告,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试用期内及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都该获得防暑降温费。
据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介绍,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各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增添必要的降温设备,落实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企业在岗职工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也就是说企业在岗职工夏季的防暑降温费每个人最少有400元,并且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掉。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改善劳动环境,避开高温时段,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时间和班次,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一些高温作业企业,最好错开中午最热的时段,可以将工作时间调整为6:00~10:00和15:00~19:00,避开高温。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国家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他特别提醒,凡是违反工作时间规定,强行安排职工加班或超时加班加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电话:12333和8659090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及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