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高行 记者 马乐乐)一居民准备将自己的住宅改造成小饭店,花不少钱搞了装修,也经过了环保和卫生部门许可,却在工商部门“卡壳”,而原因是她的邻居们不同意。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民宅改饭店未获工商部门批准而引起的“民告官”案件。
2006年,下岗的王琴准备把位于小区里的住宅改建成饭店经营。在获得环保、卫生部门的许可后,花费大量财力物力对住宅进行了整改装修。同年11月底,王琴向高淳县工商局提出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
高淳县工商局受理申请期间,王琴所在小区其他住户以王琴在小区内开设饭店,没有征得他们同意、饭店营业后会影响小区正常生活等为由,向工商局提出异议,要求县工商局对王琴的申请不予许可。
后工商局召集王琴和异议人等举行听证,绝大部分居民不同意在小区内开饭店。据此,高淳县工商局认为,王琴开设饭店没有征得其他居民的同意,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2006年12月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王琴不服该决定,于今年1月向南京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后者于同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机关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书。4月,不服复议决定的王琴向高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高淳县工商局行政不作为。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淳县工商局的决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王琴未经其他居民同意,擅自改变民房用途用于商业经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王琴要求撤销高淳县工商局不予登记决定,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维持高淳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
没经邻里同意
民宅改不了饭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