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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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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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氧后,宝宝眼睛看不见了
经法律援助,父母获赔35万
  家住南京市六合区农村的周某夫妇最近很烦:7年前出生的一对双胞胎孩子因早产、低体重,出现病危,于是送进暖箱吸氧,却因此造成双目全盲———医学上称之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俗称“人工盲童”。周某夫妇虽然在南京市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打赢了官司,但他们还是很伤心,35万元赔偿能换回儿子的眼睛吗?他们今后的生活怎么办呢?

  吸氧:

  让双胞胎早产儿失明? 

  2000年9月4日,周某妻子在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对双胞胎儿子,因为是早产,体重不达标,所以孩子一出生院方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父母亲连面都没见着,孩子就被送进了急救室的暖箱吸氧。经过14天的治疗,周家因为经济比较困难就要求出院,院方称孩子虽然已经脱离了危险期,但是最好再持续治疗一段时间巩固疗效;急于出院的周家夫妇就按院方要求签字办理了出院手续。

  出院后一段时间,两个孩子老是揉眼睛,于是家长带着孩子去南京市儿童医院检查。检查中医生问是不是早产?是不是进暖箱吸氧的?当得到肯定答复后,医生说这俩孩子可能是吸氧导致视网膜病变造成的不可逆转的全盲。此后,全家就走上了漫漫求医之路,到过上海、济南、广州,跑遍了各地大医院才相信孩子的双眼没救了。

  鉴定:

  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4年9月,夫妇俩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的专家认为,目前世界上救治早产、低体重儿的唯一方法,就是将患儿放进暖箱进行吸氧;但因早产儿的视网膜尚未发育完整,如吸氧浓度过高,或供氧时间过长,就可能发生氧中毒,进而引发视网膜病变。由于如何控制吸氧浓度和供氧时间,国际医学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认识,院方尺度难以把握,所以在当今的医学上也没有认定吸氧是诱发该病变产生的唯一因素。

  因此,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最终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5年4月18日,孩子的外公走进南京市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为了孩子的事情讨个公道。中心经研究同意指派何金诚、梁正新为两位孩子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

  医院存在过错

  何金诚、梁正新发现,医院在患儿出院的医嘱中没有告知家长患儿有产生病变的可能,导致家长没有在最佳治疗时间段内为患儿进行有效的复查和治疗,这对最终导致患儿终身残疾构成因果关系。

  医院方面在接到诉状后提出了抗辩理由:当今医学没有认定吸氧是诱发该病变产生的唯一因素;医疗鉴定也不认为这属于医疗事故。而且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单位,当然是应该把抢救生命当做首要任务。现在的案件实际上揭示了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医学上的矛盾:早产、低体重儿出生时,发生病危只能进暖箱吸氧救助,而进暖箱吸氧就有可能诱发视网膜病变,导致双目失明。

  一边是人身权,一边是健康权,孰轻孰重?两者之间的矛盾构成了患儿的终身遗憾,也引发了许多患儿和院方的纠纷。

  律师认为,从医院这个层面上来说,医生没有告知就存在有重大过失。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

  患儿获赔35万

  2006年2月15日,白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院方赔偿两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定残前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2772.23元。俩患儿的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也开创了同类案件得到巨额赔偿的先例。

  一审判决后,周家和医院同时提出了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长达几个月的慎重审查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虽然觉得自己很冤枉,但是还是表示愿意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而周某夫妇却依然担忧,为了两个孩子看病,家里已经是倾家荡产。而7岁的孩子现在只能到南京上盲童学校,以后的生活又怎么办呢?

  快报记者 石鸣 通讯员 朱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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