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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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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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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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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筱萸1944年12月出生,197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复旦大学生物系动物及人体生理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1994年4月至1998年3月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年3月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3年5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郑筱萸案件过程

  2007年1月24日:国务院研究查处郑筱萸违法案

  2007年2月28日:郑筱萸被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2007年3月1日:郑筱萸被双开,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郑筱萸其人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记者 田雨 崔清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上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根据本月16日法庭公开审理时出示、质证的证据认定,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启动专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郑筱萸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经后来抽查发现,包括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法庭认为,郑筱萸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本应认真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但其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企业在获得相关许可证,药品进口、注册、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玩忽职守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郑筱萸的亲属参加了旁听,其本人和辩护人依法行使了辩护权利。

  温家宝总理在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体制,坚持政企分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番话强调了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的重要性。

  此前的3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导致他“倒下”的原因,不能正确行使手中价值巨大的药品审批权,正是关键的一条。

  为什么有代表说“郑筱萸的位子就很容易腐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作为主管药品监管的机构,掌管着不少审批权限,药品注册就是其中分量最重的一个。谁能拿到批号,全由药监局拍板。进一步说,全由关键部门的“一把手”说了算。

  这种高度集中的审批权,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必然异化为某些人、某些部门谋取私利的工具,被扭曲成“权力寻租”的交易场。有的审批机关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任意提高或降低审批标准;有的随意增加审批费用;有的则利用审批权大搞“权钱交易”。

  行政审批权的设置本来是为了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想真正发挥这种作用,就必须将审批过程置于“阳光”下,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保证行政审批沿着法治化的轨道运行。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将完善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制度,落实主审人员集体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凡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事项,能够公开的都要对外公开。拥有审批权力的部门,都应参照这一思路,强化权力制约,确保权力部门真正成为群众利益的看门人。

  新华社记者 王娅妮

  ■新华时评

  为什么“郑筱萸的位子容易腐败”

  郑筱萸案五大教训

  “出现郑筱萸等案件,最主要的教训有五个方面。”中央纪委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组组长曲淑辉认为,首先是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存在偏差,没有处理好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其次是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第三是行政审批权力配置不科学、制约不合理、运行不公开、监督不到位;第四是干部选拔任用没有很好地落实民主集中制,重点部门、关键岗位没有严格实行轮岗交流;第五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基础薄弱,一些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淡薄。

  ■总结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收受巨额贿赂被判处死刑

  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胡长清因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1日,二审维持对胡长清案一审的死刑判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收受巨额贿赂被判处死刑

  2000年7月3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受贿案作出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成克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成克杰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死刑。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收受巨额贿赂被判处死刑

  2003年12月29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怀忠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04年1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5日对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对王怀忠的死刑判决。

  近年来被判处死刑

  的省部级以上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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