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玄锁 记者 马乐乐)买来一辆轿车,刚开出4S店就撞死行人,更为糟糕的是,这辆新车的保险还没生效,所有的赔偿都由车主掏了。
如今,针对购车时4S店有无尽到“保险没生效”的告知义务,车主和店方发生了纠纷,进而发生了一场官司。
去年12月2日,吕先生来到南京一家汽车4S店,决定购买一辆价值11万多元的轿车。双方签订了《车辆预订协议书》,还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为他代办车辆保险和上牌服务。第二天上午,吕先生携带着购车款和1万多元保险费,交给了公司,并拿到了收据。他迫切地问销售人员能否提车,销售员告诉他还不行,因为还没有上保险。
据吕先生说,12月4日下午他又来到汽车销售公司想提车,他询问销售员“保险买了没有,生效没有”,销售员回答“买了,生效了”。接着他领取了临时牌照,经过初检他开走了汽车。
意外的是,吕先生将车从红山路开出后,才开到新庄广场就不慎撞上了一名行人,行人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交警认定吕先生负全责,半个月后经过交警调解,吕先生一次性赔偿了对方41万元。
吕先生说,车祸之后他索要保单一直没要到,直到12月9日才见到,这时他才知道自己的保险是12月4日购买的。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生效日期是12月5日零点,由于吕先生的车祸发生在12月4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员的回答不负责任,原本我可以获得15万元的理赔,现在一分钱没得到,这个钱他们应当负责赔我。”吕先生随即将这辆倒霉的车卖掉,转而将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员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南京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要求他们赔偿15万元。
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汽车销售公司方面说吕先生所说的“没有告知”完全不是事实。“首先,我们的这位销售员在保险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从业多年,不可能不告知保险在次日零点生效的风险;第二,公司在大厅信息栏上面就有提醒。”
被告方拿出的照片上显示,4S店大厅信息栏上贴有提醒:“当日投保,保单生效日为第二日零点……善意提醒车主,在保单没生效时段,因车主方面原因,并由车主移动车辆而造成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证明“告知”是公司惯例,被告方还找来了几个曾在他们那里购买汽车的市民,几个市民在法庭上作证说,销售员告诉过他们保单何时生效以及相关风险。
但是吕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信息栏上的白纸在整个大厅中太小,并不能算是一种告知,这些证人的证明力也不高。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