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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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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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着饭 座位上的包没了
律师:餐厅已尽到提醒义务,无需担责
  20日晚,市民朱先生带10岁的儿子到龙江一家快餐厅就餐,不料放在座位上的包被偷,小偷不但偷走了包里的3500元现金,还从朱先生的银行卡里窃取了5000元。于是,朱先生找到店方要求赔偿。

  当晚7点多,朱先生在该快餐店给儿子过生日,正当大家很开心地做游戏时,朱先生突然发现放在椅子上的包不见了,包里有3500元现金和一些重要证件,这可把朱先生吓坏了,当即找到值班经理,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就在朱先生帮儿子拍照片时,一名30多岁的男子偷走了朱先生的包。

  让朱先生想不到的是,事发后,他迅速打电话挂失银行卡,可小偷根据朱先生身份证上的生日号码,破译了密码,又从卡里盗走5000元现金。8500元不见了,这让朱先生感觉不能接受,他认为店家应该承担责任,可值班经理的一番话,让他很失望。

  “经理说餐厅每隔半小时就有语音提示,还有店堂公告,提示顾客注意小偷,他们拒绝赔偿。”朱先生表示东西被偷走,自己是有过错,但他不能接受店家这种说法,于是打电话报了警。警察赶到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昨天下午,该快餐厅公关部的胡小姐告诉记者,顾客遗失财物后,他们只能协助顾客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但对于顾客的财产损失,店方不负责。

  针对此事,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许辉律师表示,店方对朱先生的损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店方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另外,餐厅是公共场所,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失窃,在法律上店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朱先生就餐时,特地将包交由餐厅保管,餐厅则应负有赔偿责任。

  见习记者 袁阳 快报记者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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