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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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防止“怕引起恐慌”拒绝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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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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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怕引起恐慌”拒绝公开
  ■热点纵论

  《新闻晨报》5月14日报道,对临沂市多名儿童感染不明疾病一事,记者向临沂市卫生局询问具体疫情时,对方却拒绝提供发病数字,疾控科一负责人称是怕引起群众恐慌。

  我的担心在于,当“怕引起群众恐慌”俨然已是沿袭已久的冠冕之辞,将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又如何能够防止这样的借口依然成为拒不公开的理由?《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群众恐慌”云云,何尝不是一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由?

  尽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但这个“公共利益”到底谁说了算?在无法明细的情形下,一句“怕引起群众恐慌”,就足以消蚀《条例》确立的公众知情权、申诉权。因此,为了防止政府相关部门可能对《条例》进行随意解释,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就必须尽早配套。(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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