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今日披露,公司2007 年5 月14 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行为罚款20万元。
2006 年6月24 日,天山股份原第一大股东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天山股份于2006 年6 月29 日披露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此期间,天山股份时任副总经理陈建良于2006 年6 月21 日至2006 年6 月29 日之间合计买入公司股票164.6757 万股,卖出19.5193 万股。
原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以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内的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证监会将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认为,陈建良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第一百八十三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建良罚款20 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强市场监管力度,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特别指出,要继续强化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要严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快报见习记者 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