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说法
■庭审直击
杀人细节一概“头晕晕”
陈振华的妻子悲痛欲绝
“他还在抵赖!”
法庭宣布该案延期再审后,受害人亲属情绪激动,表示绝不能接受宣雄有精神病这一说法。他们反问:宣雄任局长已经多年,为什么公示上任时没人说他是“疯子”,一杀了人就说有精神病?
被害人陈振华的妻子陈桂英说:“他说他有精神病,打死我也不相信,有精神病作案还这么沉着?他还在抵赖!”
宣雄曾刀捅妻子?
“用刀子捅妻子,这能叫正常吗?”11日的庭审结束后,宣雄的妻子面对多位媒体记者,将外衣撩至肋间,展示伤痕。宣妻透露,去年清明节前后,宣雄曾因家庭琐事,持刀将其捅伤。
宣妻表示,在案发前的一段日子,宣雄经常收到骚扰性的手机短信,短信骂宣雄“疯疯癫癫”,宣雄看后暴跳如雷,曾向手机营运商查询这些短信的来源,但未能查到。当记者询问宣妻能否提供这些短信时,宣妻表示,当时用笔记本将骚扰短信的内容抄了下来,但短信并未储存在手机内,现在手机和卡都还在警方手中。
■疑点重重
宣家财产“蒸发”
据了解,被害人家属还对此案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提出40多万元的民事索赔。受害人亲属和一知情法官透露,案发后一个月左右,宣雄的一名亲属迅速对宣家提出了债务诉讼,要求查封包括房产在内的宣家财产。如今,宣家名下已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
对此,受害人亲属认为宣家涉嫌逃避刑事案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据《南方都市报》
11日上午9时10分,身穿“遂溪第一看守所078”号囚衣的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出现在湛江中院审判庭上,这是宣雄作案后首度出现在公众眼中。
11日早上7时30分,审判庭外便挤满了群众。被害人亲属和乡亲分乘4辆巴士,来了250多人。旁听席不敷所求,法庭采取了定额发放旁听票的措施加以应对。从9时10分到10时50分,此案开庭仅仅100分钟。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为宣雄“在作案期间是否犯有精神病”和“作案工具是否为事先准备”。
焦点1:
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病?
面对公诉人的讯问,宣雄说话语速十分缓慢。宣雄除承认“人是我杀的”之外,对杀人细节等问题一概称“头晕晕,不记得”,对公诉方出示有宣雄本人签字的当地警方问话笔录,他也称“当时头晕晕,警方叫我签名我就签名了”。甚至在法警向其展示案发现场照片时,他也称“看不清楚,没有眼镜”。
在庭审中,宣雄一再称自己和陈振华没有什么矛盾,只是在工作中对有些事件看法有不同而已。至于作案动机,宣雄先是承认听到陈振华自称很快便要当正局长的言语后很气愤,并提到陈有“拉票”行为,其后在回答其他问题时又喃喃自语,“很多人问我,为什么杀陈,我也想不明白。”
在法庭举证阶段,宣雄的辩护律师称宣雄有神经官能症状,并向法庭提供了5份证据,向法庭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宣雄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些证据包括宣妻提供的宣雄病历,医师签字开出的药物,宣雄妻子、大哥等4名亲属对案发前宣雄精神状态的描述以及医学资料。
原告律师对被告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以上证词均为宣雄亲属提出,其可信性显然不足,同时,提交的证物也有待权威认证。原告律师反问:“为什么与宣雄同一单位的干部员工未感觉到宣雄的精神状态异常而单单是亲属感觉到?”
焦点2:
作案工具是否事先准备?
在公诉方提出杀人工具事先放在宣雄的办公室内,宣雄是有预谋作案时,宣雄反驳道:“裁纸刀是办公用品,扳手钳是买回来准备修理家里的水龙头的。”宣雄称:“买了扳手钳后忘记拿回家,所以就遗留在办公室。”
公诉人举证称,扳手钳是宣雄于2006年12月31日在遂溪县城购买的,显然是“有预谋”的。而法官也提出,案发后在宣雄家中搜出两把扳手钳。宣雄随后反驳“家里那把太小不好用”。
备受社会和媒体关注的、今年1月3日发生在广东湛江市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的“正局长杀害副局长”案———被告人宣雄涉嫌故意杀人一案,11日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方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宣雄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庭宣布此案延期再审。
被告人宣雄,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大专文化,原系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新闻回放]
扳手钳击头 裁纸刀割腕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宣雄在遂溪县委组织部于2006年12月30日到其单位考察领导班子后,听说副局长陈振华很快就要当正局长,又听说陈振华声称当上局长后会比他做得更好等议论,心里很不舒服,越想越气愤,产生了杀害陈振华的念头,于是购买作案工具扳手钳一把,藏于其办公室抽屉内,伺机杀害陈振华。
今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宣雄见当值的陈振华经过其办公室,又见当天办公室人很少。于是,宣雄取出一把裁纸刀及事先准备好的扳手钳藏于裤袋内,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当时陈振华正在看电脑,宣雄一边说话一边走近陈振华,乘其不备,从身上拿出扳手钳朝陈振华的头部猛击,陈振华受伤倒地后,宣雄继续用扳手钳朝他的头部、面部猛砸,致其不能动弹,又取出裁纸刀将其双手腕的血管割断。确定陈振华死亡后,宣雄将门关好,驾驶摩托车逃回家中。宣雄当天在其家属陪同下到遂溪县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原告律师]
此案过程可能很漫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宣雄无视国法,持扳手钳和裁纸刀将被害人陈振华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被告人宣雄委托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庭审过程中,宣雄及其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时患有精神病,故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检察机关当庭建议延期审理。法官宣布,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法庭同意对宣雄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件延期再审。
原告律师李峰表示,此案的过程可能比人们预想的要漫长。在过去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例中,不乏出现多次鉴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