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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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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案“大权小用”暴露权利贫困
曹林
  因对开发商多项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不满意,天津市河东区星河花园小区的196名业主,以选民的身份签名要求罢免小区开发商丁冰的区人大代表资格。业主以选民的身份罢免身为开发商的人大代表,这种双重身份引起了舆论的广泛瞩目(5月6日《新京报》)

  对这件事情,有人称激活罢免权意味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有人则盛赞罢免权比选举权更重要,认为此罢免案代表着中国基层民主进步的希望。我对此不仅毫无乐观,相反却很悲观:业主放弃以与开发商对称的“业主身份”直接与开发商进行博弈,却要借助对方碰巧的“人大代表身份”,切换到有点牵强的选民与人大代表这种间接关系中进行间接的博弈———舍近求远的身份转换,舍直接而求间接的权利诉求,大权小用,恰恰暴露出业主面对开发商时的权利贫困和身份弱势:业主们利用业主的权利资源斗不过开发商,只能从间接、宏大的选民身份中寻找权利资源与开发商进行博弈。此案中,丁冰碰巧是人大代表,业主们才能借助选民身份提起罢免,如果丁冰不是人大代表,业主们拿什么来表达对开发商多项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的不满意?

  怎样的关系对应着怎样的利益,怎样的利益以怎样的权利进行诉求,以最直接、具体的利益身份进行博弈,这是权利使用的基本原则。比如,学生的利益受到了老师的侵犯,最好在学生———老师的直接关系上进行解决,不必上升到人权之类;消费者与商家的矛盾,最好在消费者———商家的身份中进行博弈,不必延伸到其他关系上。业主不满意开发商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这是典型的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业主完全可以在业主———开发商的直接关系中与开发商进行博弈,依照购房合同以业主身份进行维权甚至起诉开发商,这才是合宜的“权利身份利用”。而选民———人大代表的身份对此事件却非常间接,要经过“物权到公民权利”的转换,其间只有非常弱的利益关联。

  换句话说,以选民的罢免权向身为人大代表的开发商施加压力,为了捍卫业主利益,这是一种“大权小用”。按理说,开发商的服务质量问题,以业主权利这种“小权利”就可解决,没必要动用选民罢免权这种“大权利”。

  何以舍近求远地“大权小用”呢?这正暴露出业主们对业主权利这种“小权”的极不自信。在业主与开发商既有的权利对垒中,开发商处于相当强势的地位。他们能利用签订合同时业主的分散和信息劣势使业主陷入各种法律陷阱,在合同中加入许多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他们能利用与政府部门的暧昧关系占据各种资源,因为我们看到,发生冲突时,公共部门常站在开发商一边;有些开发商甚至利用经济资本与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黑恶势力打手对待业主的维权行为(多地发生过类似事件,广州番禺一业主维权中就被打得脾脏破裂)。这种强势下,在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冲突中,很少有业主维权成功的。开发商的这种强势身份,也使业主失去了以“业主权利”与开发商进行博弈的权利自信,不得不舍近求远地借助“选民权利”,不得不牵强地将业主与开发商的关系“变”成了选民与人大代表的关系,以相对强势和能吸引社会注意力的“选民权利”对开发商施加压力。

  什么样的利益使用什么权利,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大权小用,寄望在相对大的权利中和不合宜的身份关系中寻求利益保障,这折射的不是什么权利意识,暴露的恰恰是权利保障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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