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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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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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期限到了教辅丛书一本没出
状告书商“没有信用”,特级教师获赔17万元
  快报讯(通讯员 市法 民三 记者 宗一多)“什么时候出版?怎么出版?出版多少?这些在合同里都写明了,可这位书商竟无视合同的存在,到了期限,一本书也没帮我出版,这像什么话?”蒋先生一怒之下将“没有信用”的书商告上了南京市中院。而出尔反尔的书商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支付作者可得利益损失174179.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今年57岁的蒋先生是江苏一所名校的中学语文特级教师,2003年11月1日,蒋老师与书商王君(化名)达成合作出版意向,将组织编写《中考单科王》、《高考单科王》系列丛书,并把出版发行权转让给王君,为此双方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王君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出版上述作品,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一次付清稿酬。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蒋老师,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

  然而,结果却令蒋老师失望,王君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该系列丛书未能出版。这不是欺骗吗?蒋老师一气之下,将书商王君告上法院,要求立即支付他出版发行款174179.39元及利息损失。

  成为被告的王君顿时傻了眼,他辩解:“我根本就不具有出版资质和条件,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况且图书未能出版是市场原因,我只不过是个中间人协调出版,并无支付发行款和稿酬的义务,因此我不该担责。”

  南京中院认为,本案中,蒋老师享有涉案丛书的著作权,王君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出版丛书并向原告支付报酬,违反了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王君向蒋老师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74179.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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