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中国要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山东省委原副书记 杜世成违纪被双开
· 国民党籍民意代表邱毅被判刑入狱
· “打假斗士”方舟子质疑眼保健操
· 交通伤害男孩比女孩高三成
· 个人财产拍卖将缴20%个税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7 年 4 月 27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论坛 博客 推荐  
个人财产拍卖将缴20%个税
  据《北京商报》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规范并完善了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

  依据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上述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税务总局细化个人财产拍卖收入征税规定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