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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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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模糊了政府部门责任
陈强
  ■热点纵论

  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4月24日《重庆晨报》)

  我始终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只是社会规范中最严厉的一种,在法律之外,还有诸如社会道德之类的规则。法律和社会道德规则之间应该并行不悖,更不能轻易交叉。“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当然不应该轻易干涉道德领域的种种现象。是不是愿意对他人的困境施予援手,从来都只是一个关乎个人道德的事情。对见死不救者的批评只能限于道德谴责的领域,而不能动辄上升到法律惩处的高度。

  更何况,见死不救并非全部都是冷漠所致,有的人是因为担心救人反而惹上麻烦,有的人是担心救人会给自身带来生命危险,这些情况,是不是还要以“见死不救罪”对其进行惩处?更大的问题在于,“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这样的入罪前提根本无从判断,救人有没有风险,谁能够下定论?什么样的情况算不算风险,又由谁来认定?

  一个根本没有什么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如果被立法机关采纳,不仅无法起到督促人见义勇为的效果,而且很可能消解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个法律规定如果实践不了,它当然会让人们怀疑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推动全社会形成见义勇为的风尚当然没有错,但选择的方法实在大有讲究。与其建议国家立法来无限扩大公民的道德责任,还不如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保障机制,让人们彻底打消见义勇为的顾虑。现在之所以有那么多的人对见义勇为顾虑重重,是因为他们看多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故事,他们在善举和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伤害之间作出了本能的选择。而事实上,政府部门对见义勇为英雄的救助机制确实不够完善,导致很多见义勇为者背着伤痛潦倒地生活。这其实给了全社会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没有社会保障机制的见义勇为风险非常大。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下,人们对见义勇为顾虑重重实在是可以理解的。

  政府部门历来都应该是社会良好风尚的提倡者和推动者,“见死不救入罪”的建议事实上模糊了政府部门的责任。

  在鼓励大家见义勇为这件事情上,如果政府部门没能解决见义勇为英雄的救助保障问题,如果不能通过努力消除人们的顾虑,那要求每个人都勇于见义勇为就是一种奢望,更不要谈什么“见死不救入罪”这么荒唐的建议了。(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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