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天下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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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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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
终止合同按工作年限赔钱
王鹏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等。

  其中城乡规划法草案相对于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从“城市”到“城乡”,一字之差,意味深长:中国正在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

  对于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二审稿规定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因防治污染搬迁”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 “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草案

  地方领导不得擅改规划

  要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并明确了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

  制定规划须听公众意见

  城乡规划法草案明确,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城乡规划法草案

  解除合同补偿标准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根据劳动者不同情形,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了不同经济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提供培训可约定服务期

  对于职工接受培训要约定服务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把二次审议稿中“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规定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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