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死人也被判坐牢?在雨花台区一景点打工的张文响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成为江苏这类新型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第一人”。同时,作为管理方的景区也没有想到,他们又不是交通肇事者,却在一审中还要为这起交通肇事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埋单”。
自行车刹车失控
撞人一死一伤
2006年4月17日下午6点45分,市民李某和王某晚饭后进入雨花台烈士陵园散步,当她们行至陵园路二泉后山景区牌坊处时,怎么也没有想到会遭遇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当时,在景区里一家餐饮公司下属二泉饭店当临时工的张文响正好下班,他骑着一辆刹车不灵的自行车去朋友处拿衣物,不料在牌坊处下坡时车速过快,将散步的李某和王某撞倒在地。
惨剧瞬间发生,王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李某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在动了手术后,因情况严重,医院还通知李某需进行二次手术。
4月28日,南京交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文响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7月5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张文响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记者调查,这也是江苏首例自行车撞人引发的交通肇事案。
受害者:
陵园疏于管理应担责
惨祸发生后,李某及王某的家属着手考虑民事赔偿诉讼,他们将事故发生地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告上法院。
李某认为,根据《雨花台风景名胜管理条例》规定,非机动车辆是禁止进入景区的,因此烈士陵园管理局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未在坡道处设立警示牌,直接导致了她被骑车人张文响撞倒受伤的严重后果。据此,她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46934.89元。同时,死者王某的家属也向烈士陵园管理局索赔30多万元。
陵园:
责任应由骑车人担当
烈士陵园管理局显得很无奈:“事故是张文响骑无刹自行车下坡撞击所致,与我们管理方无关。”至于张文响在陵园里骑车是合法的,根据2006年8月16日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批复解释,非机动车辆是禁止进入风景区的,但不包括风景区内部的车辆。
张文响是南京一家公司下属二泉饭店招聘的临时工,二泉饭店在景区里,因此他可以在园内骑车通行。景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
陵园承担40%的责任
“景区应当承担40%的责任。”这是雨花台区法院一审的观点。
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解释道,烈士陵园管理局作为场地、场所和土地范围内的提供者,应当给旅游者、健身者乃至园内通行的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
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管理局事发前已经竖立警示牌,以及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解释下达前已严格执行《管理条例》规定的前提下,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法律上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地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今年3月16日,法院依据上述理由,一审判令烈士陵园管理局赔偿李某医疗费等1万多元;赔偿死者王某13万多元。
陵园上诉:
一审判决以情代法
“事故跟我们没有任何关联,凭什么要我们来承担责任?”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对于一审判决难以接受,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一审判决我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做法,是以同情受害人的方式任意扩大我们的法定义务,是一种以情代法的错误审判方式,因此请求南京中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我们的上诉请求,即驳回李某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快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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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三起
自行车撞人案
●2001年11月9日,黄某骑无号牌及后车闸装置性能不合格的自行车行至昆明市翠湖北路100号路段,被害人从人行道走下来,从黄某的自行车前走过时,被黄某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并承担民事责任。
●2004年7月3日,陈某骑自行车转弯到位于左边的药店购买药品,不慎将行人徐虎(化名)撞倒在地,致其重型颅脑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同年8月24日,陈某被四川省简阳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9000元。
●2005年1月28日,刘某骑“飞鸽”牌助力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昌平区昌百路张各庄大桥处,将同方向步行的55岁的张某撞倒,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