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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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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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超时处罚是霸王条款
郭丽
  ■公民发言

  一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了一晚,被通知行车时间超了11个小时,要加收1125元的“超时费”。

  (《齐鲁晚报》4月18日)

  高速公路超时罚款!诧异之下检索相关交通法规,却怎么也找不到可收取此项费用的条款。再搜索一下,才发现全国大多数高速公路都有“超时费”这个项目。

  任何收费或罚款项目,收费方都有告知义务,而就我有限的经验来看,从高速路入口到出口,也根本没看到有任何提示说通行者要多少时间内到达某一出口,也没说明超时后有何处罚。况且,任何收费或罚款都要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而“超时费”大多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单方面制定的,这绝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欧盟国家没有超时处罚一说,倒有“限时”:为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而引发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规定,汽车驾驶员连续行车不得超过3个小时,全天行车不得超过9个小时。所以,德国的司机开车每走两个多小时,就要停下来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喝杯免费的咖啡,休息一段时间再上路。咱们的高速公路当然不会提供免费咖啡,不磨刀霍霍大宰一通就算万幸了。如此一对比,“差别咋就这么大呢”?(古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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