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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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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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裸聊者”入罪不能一概而论
李克杰
  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近日被检察机关撤诉,司法界人士对此都不同程度地表示了遗憾。因为在他们看来,“裸聊行为入罪是必要的”,撤诉只是法律规定不周的结果,因此呼吁“尽快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修订”。专家学者的遗憾和呼吁让我不禁产生疑问:裸聊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对裸聊者一定要运用刑罚进行处罚吗?

  社会危害性是衡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以及是否应受刑罚处罚的唯一刚性标准。裸聊涉嫌色情活动,甚至会引发其他诸如性侵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其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和潜在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是否所有的网上裸聊都构成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处罚甚至刑罚制裁呢?

  从实际情况看,网上裸聊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进入视频聊天室或其他网络群,在众目睽睽下同时与多人裸聊,二是进行一对一的裸聊。这两种情况虽然都是裸聊,但其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同等对待。视频聊天室或网络群都有一定的公共性,任何一个裸聊者都面对许多不特定的“观众”。这样一来,裸聊者就具有了“表演”性质,也具有了“淫乱”的特点,鉴于其涉及人多,危害面广,可以认定“聊天室裸聊”或“群裸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这一裸聊情形,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实存在明显漏洞,致使没有任何一个罪名能够涵盖它。从这个层面讲,专家学者提出修改司法解释是可以理解的。

  但面对第二种情形的网上裸聊,我们却不能笼而统之地把它入罪了之。一个人只与自己的网络好友进行“一对一”的裸聊,这种情形与聊天室裸聊完全不同,因为裸聊者保持在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内,实质是“两个人”之间的相互挑逗、寻求刺激,不涉及第三方,更不涉及更多的社会成员。因此,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涉及金钱交易,这种情况下更像异性之间的“打情骂俏”,比通奸或一夜情具有更小的社会危害性,至多不过是裸聊者道德水准不高而已,决不能上升到违法层面去考量,更不能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专家学者笼统地断言“裸聊行为入罪是必要的”是值得商榷的。

  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撤诉的标本意义,不仅在于它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也不仅在于它所暴露的法律规范漏洞和缺陷,还在于它提示我们在对网络裸聊进行定性时,绝对不能简单从事,而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明文规定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判断。即使在当前集中打击色情活动之时,也不能无限“上纲上线”,让严刑峻法泛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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