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以来,南京市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税额标准,同时纳税期限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依照规定,应纳税款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当年五月份一次缴纳;应缴税款在五万元(含五万元)至四十万以下的纳税人,在五月份、十一月份分两次缴纳;应缴税款在四十万(含四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季分别在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缴纳。
以上分期缴纳的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且每期缴纳的税款必须按全年税款平均到各期均衡纳税。不依法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胡源芳 张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