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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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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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教育学院要学生签“生死协议”
《中国青年报》
  “这是学校在推卸责任,虽然我们已经是成年人了,但只要是在校生,学校就应该维护学生的权益。”

  “学校可以用很多告诫方法,为什么非用这种方式来告诫我们?”这几天,因为学生们签订了一份由校方拟定的协议书,新疆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分院掀起波澜———这份协议书被学生称作“生死协议”。

  协议书称,如果出现下面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自己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学校禁止性规定的;(2)私用电器的;(3)自杀、自伤的;(4)在假期离校、返校过程中发生的;(5)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6)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而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7)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行为不慎引起人身伤害的,由伤害人承担相应责任;(8)他人故意侵害学生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9)学生因行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新疆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分院院长库热西·艾赫麦提表示,此次出台的协议书只是学校为给学生们一个警示和告知而已,最终目的是为了建设“平安校园”,如果学生真的发生意外了,学校还是会承担相应责任的。

  据《中国青年报》

  新疆教育学院

  要学生签“生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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