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银河科技虚假陈述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损的中小股东,不用再担心因为诉讼费的成本而放弃维权。
昨日,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通过媒体公开发出了一份《关于征集银河科技适格中小股东通过风险代理诉讼进行证券维权的启事》。
据具体承办该案的袁国华律师介绍,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投资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再支付。通过风险代理这种方式,更利于投资人拿起法律武器,给造假舞弊的上市公司以威慑力。
据悉,银河科技在编制2003年年报时,虚增销售收入2.63亿元、隐瞒银行借款2.7亿元,构成虚假陈述。而且,在财政部2005年6月8日出具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就已经认定这个虚假事实,并对出具审计意见的华寅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处罚决定。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投资者起诉银河科技的前置程序已经满足。
目前已有3位股东对银河科技提起了诉讼,并被法院立案受理。
袁国华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股民起诉银河科技的诉讼时效于2007年6月7日截止。也就是说,6月7日之前,股民提交到法院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被支持。
快报记者 岳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