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一产妇临产前入住市区一家知名医院,在入院4天后,该产妇因胎心率不稳定,医院对其实施了剖腹产,结果婴儿“出生时反应差、无呼吸两分钟”,后被确诊为“脑瘫儿”。这一结论对初为人母的任某无异于晴天霹雳,任某夫妇将医院告上了法院,在一审法院判定医院监护不力担责20%后,患者及医院双双不服上诉南京中院。
宝宝降临人间成脑瘫
2004年3月29日,产妇任某入住市区的一家知名医院,期待宝宝顺利降临。入院检查时,胎心率为140次/分,胎心强度为中级。于是,医院决定暂不干预产程。同年4月3日晚上10点20分,任某宫口张开入产房待产,胎心率起伏很大,医院考虑存在胎儿宫内窘迫,不宜继续等待,决定剖腹产。
两小时后,婴儿出生,但其被诊断为“青紫窒息,反应差,无呼吸两分钟”,随后婴儿在医院接受治疗。
经过20天的治疗,医院诊断该婴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合并颅内出血、轻度窒息等。任某夫妇决定带着婴儿转院治疗,但不幸此时已经降临,医院最终确诊,孩子为脑瘫。
这一结论犹如晴天霹雳,让任某一家顿时感到绝望。脑瘫虽不是致命病,但患儿将来生活不能自理,对家庭将是沉重的负担。
孩子家属:医院应担全责
“接生的医院并没对我密切地进行胎心监护,因而没有发现胎儿宫内窘迫,也没有采取措施改善胎儿缺氧状况,导致婴儿在体内严重缺氧,产生缺氧性脑病,并最终发展为脑瘫。”任某认为医院对此应承担全责,于是起诉至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约30万元。
但医院方认为,他们医疗行为符合规范,婴儿目前的状况与遗传、感染等因素有关,与他们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请求驳回起诉。
一审期间,任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还特意申请法院对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婴儿脑瘫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分析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胎心监护不力,医疗行为欠妥,婴儿脑瘫与其轻度窒息、缺氧、颅内出血等因素有关,但根据现有材料不能明确医院的行为与脑瘫存在因果关系。
被判担责 医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对胎心监护力度不够,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被告医院无法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并进行处理,这正是导致婴儿患缺氧缺血性脑病、轻度窒息的因素之一,而这种缺氧缺血、轻度窒息状况是脑瘫的发病因素之一。
因此,在无法确认何种因素导致婴儿脑瘫的情况下,应认定医院对胎心监护力度不够,与婴儿的脑瘫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酌定被告医院承担20%的责任。
同时,法院审理认定,目前婴儿尚不满三岁,此时任何正常儿童均需一人监护,故此时不宜认定护理费。在正常儿童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时,该婴儿是否需要护理应根据其治疗、康复情况而定,原告可待条件具备时另行起诉。综上,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26595元,医院按责任应赔偿5319元。
出乎大家意料的是,对于这样一个结果,不但患者家属提出上诉,就连被告医院也提出上诉。患者家属认为,医院监护不力与患儿脑瘫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全责,而医院上诉认为,他们根本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他们诊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
目前此案正在南京中院的二审中。快报记者 宗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