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一家在外地生活,在市区有一套房屋,去年赠与给他的侄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他的侄子就搬进去入住了,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因某种原因,王先生很后悔把房屋赠与给他的侄子,想收回已赠与的房屋, 这样的赠与行为可以撤销吗?
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人士解释说,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来看,赠与合同是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因此王先生所签订的赠与房屋合同在法律上已经生效,双方要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赠与合同有其特殊性,《合同法》又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现在王先生的房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使他的侄子已经入住,可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并且王先生的赠与行为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也没有做过公证,所以王先生完全可以有权撤销赠与行为,收回房屋。 通讯员 方市兴 快报记者 尹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