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张宁泉 刘雄 记者 陈英)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能不能在税前扣除?个人收入中的交通补贴要不要缴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发文进行了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都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并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将员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取得的交通补贴收入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