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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江苏省开始实施《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新规实行一段时间以来,还是有不少市民对此新办法不太了解。近日,南京市地税局建邺分局第一税务所副所长胡源芳和建邺分局政策法规科丁楠做客生活南京网站(www.lifenan
jing.com.cn),解读《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政策。
房子租给他人居住或开公司,税率相同
问:我有两处房子,一处是租给人居住的,一处是租给人开公司的,请问缴税时有什么不同?
丁楠:《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居住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征税时不同的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用于生产经营的税率相对要高一些。而《暂行办法》规定,今年1月1日之后,对个人出租房屋按5%的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同时,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用途也不再区分用于居住或用于经营,统一了纳税标准。
去年多缴了今年的税 可退还
问:我去年9月把房子租给别人,一次性收了一年的租金,按老政策缴了税,现在《暂行办法》出来了,我能不能享受新政策呢?
胡源芳:这种情况是可以享受《暂行办法》新政策的。如果纳税人2006年已将2007年出租房税款按原规定开票入库,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税务机关相关流程规定,就可以办理退税。市民对于退税问题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咨询,或到所属地税分局咨询。 快报记者 陈英 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