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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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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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不得摘取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5月1日施行
黄庆华
  综合新华社电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条例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条例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条例规定,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条例还规定,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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