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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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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杀从此无死刑?
李曙明
  情杀从此无死刑?各地法院近来对多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凶杀案件所做的判决,让我产生这样的疑问。

  按照法律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都属于死刑,只是执行方式不同,但从法律后果来看,判死缓最终被执行死刑的,司法实践中少之又少。对于被告人来说,被判死刑和被判死缓,可谓“冰火两重天”。本文所说的“死刑”,单指“死刑立即执行”。

  媒体最新披露的一起情杀案发生在北京,被告人叫宋立明。因为感觉女友对他冷淡,他“用双手去掐她的脖子,直到对方不动了才松手,随后又找来鼠标线继续勒女友的脖子……又从墙上取了把刀,向女友左胸扎了三四刀。”在法庭上,他一再请求判他死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死缓。(3月29日《新京报》)

  时光倒流,一幕幕悲剧何其相似:因为前女友违反“三个月内不能交新男朋友”的约定,莫日来携带菜刀从海南赶到广州将女友砍死,被广州中级法院判处死缓(3月21日《南方都市报》);林彬因不堪忍受女友对自己的冷漠,杀死了同居七年的女友,被海南中院判处死缓(3月21日《商旅报》);任汉宁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掐死女友,为毁尸灭迹又将尸体肢解,被陕西省汉中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2月15日《三秦都市报》)……

  笔者在网上搜索了最近几个月全国有关这类案例的报道。除了“主人公”不同,发生地点不同,案情、判决结果惊人的一致:女方因感情纠纷而惹杀身之祸;被告人均被判处死缓。

  按照法律规定,死缓适用于罪该处死,但因为有可宽恕情节因而不必立即执行的罪犯。那么,他们可宽恕之处在哪里呢?对判处莫日来死缓,广州中级法院给出的解释是:“本案是因感情纠纷而起,属事出有因”;而海南中院判处林彬死缓则基于:“本案系因同居生活期间矛盾激化所致”。

  每一起案件都“事出有因”。仅仅因为“事出有因”的“因”是感情纠纷而排除死刑适用,这样的逻辑让人看不懂。不过,如果各地对这类罪犯判处死缓,仅仅是法官自主意识下的“英雄所见略同”,问题似乎还不大。

  然而,在一些地方,情杀不判死刑正在成为一项对法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硬杠杠”。2007年1月23日《天府早报》报道,四川省高院院长李少平明确要求全省法院系统,对于因婚姻、家庭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一律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据笔者所知,更多的地方虽然没有像四川一样说得这样明确,但作为内部掌握的标准,对感情、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判处死刑,也已成为法官量刑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我不是“刑罚报应论”的信奉者,非要置被告人于死地而后快,然而,和其他暴力犯罪相比,这类犯罪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并无二致。既然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角度考虑,我们保留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那么,对这类案件一律判处死缓是否妥当?如此“一律”可能带来怎样的后果?对这些问题,必须审慎思考。

  情杀不判死刑,意味着这类犯罪的罪犯,无论其犯罪情节如何恶劣,社会危害如何严重,他都不会被处以极刑。这如何体现罚当其罪?又如何实现社会正义?尤其令人担心的是,这样的规定,可能将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推向危险的境地。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包括死刑在内的每一个刑种,对罪犯而言是惩罚措施,对公民而言则是保护手段。对感情、家庭纠纷案件被告人一律不判处死刑,意味着对这些案件的被害人来说,她们失去了死刑这一最具威慑力的保护手段。当感情纠纷成为“免死牌”,“反正死不了”的心态可能让一些人在犯罪时更加肆无忌惮,妇女将因此受到更大的伤害。

  在死刑问题上,我赞成“杀少,慎杀”。但对感情纠纷案件被告人一律“网开一面”我却坚决反对,因为它不仅背离了罚当其罪的原则,而且可能成为摧残妇女的“帮凶”。

  【法的精神之李曙明专栏】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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