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四年的冤狱、一句道歉,有着天渊之别的两者,却在现实中画上了令人心酸的等号。
4月4日的《法制日报》报道,新疆米泉人祝军因为一起与己毫不相干的凶杀案被警方错误羁押4年之久,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昌吉州公安局、米泉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向祝军正式公开道歉,警方还表示,将依法依纪处理侦办案件的当事人。根据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因该案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而国家赔偿法1995年才开始实行,故该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但考虑到祝军已经受到了伤害,所以当地警方正在想办法解决祝军提出的赔偿问题。
没有人知道,祝军能为自己4年的宝贵自由讨回怎样的公道,这个“公道”也许只是当地警方少得可怜的慰问金,也许仅仅是一句轻飘飘的道歉。
为什么?因为他的冤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连为自己每天的自由兑换七八十块钱的资格都没有,他只能抚摸着痛彻心扉的伤口艰辛地生活下去,他受到的伤害和屈辱,也许很快就会被人们所遗忘。但他的悲剧真的只能以警方的一句道歉和“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作为结局吗?如果是,这个结局也许比悲剧本身更可悲。
祝军的冤狱终于1994年,而警方的道歉则出现在2007年,这其中相隔了漫长的13年。在这13年间,为什么当地警方始终没有对办错案的当事人依法依纪处理?既然13年中都没有处罚冤狱制造者,你让人们怎么能相信,13年后的今天这些人会受到应有的处理?同样的道理,13年间,当地警方都没能给予祝军合理的赔偿,我们又凭什么相信,13年后的今天,祝军能为自己讨回公道?漫长而空白的13年,让我们有理由怀疑当地警方彻底处理冤狱肇事者和抚平受害人伤口的勇气和决心。
法不溯及既往的确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但这一点不能成为当地警方推卸赔偿责任的“免责令”。没有国家赔偿法,并不代表当地警方没有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曾经的伤害可以被遗忘。
在我看来,在国家赔偿法没有实施之前的“国家伤害”,理应由伤害实施者履行赔偿义务。因为冤狱制造者当时是在执行公务,所以这个赔偿责任理应由当地警方承担,而不该是漫长的13年来都久拖未决的“想办法解决”。
警方向冤狱受害者公开道歉了,这足以吸引人们的目光,也许还将为当地警方博得“勇于认错、尊重公民权利”的赞誉。但公开道歉并不能给受害者实际意义上的抚慰———13年来冤狱未获赔偿的背后,实际上只能说明当地警方13年来的不作为、不担责。如果要为这样的道歉喝彩,我喝的也只能是倒彩。(冬晖)